(山打根26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表示,政府预计在3月向国会下议院提出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的动议。
刘伟强表示,《1948年煽动法令》废除后,政府将推出一项新法案。
“作为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长,我与所有部门举行了会议,决定研究和废除《煽动法令》,并以新法案取而代之。”
刘伟强今日出席山打根华人同乡会馆联合会举办的舞龙舞狮表演时,对媒体这样指出。
他解释,在现有法令下,煽动的定义非常广泛,可能会被误读。
当被问及废除死刑一事时,他说,政府仍在等待所有部门的意见,并会考虑对社会的影响,特别是罪犯家属的感受。
另外,他还表示,政府尚未取得2/3议员的支持,以允许修改联邦宪法,将法官退休年龄延长至70岁。
他说,如果得到反对党的支持,就可以对宪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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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煽动法需获统治者理事会同意 法律专家指阿兹误读宪法
(吉隆坡21日讯)捍卫自由律师团(Lawyers for Liberty)顾问苏仁德兰指出,法律专家丹斯里阿都阿兹指1948年煽动法令不能在未经统治者理事会会议的同意下废除一说,并不成立。
苏仁德兰今日发文告指出,这是对联邦宪法及1948年煽动法令的严重误解和误读。
昨日,阿都阿兹表示,煽动法令是在联邦宪法第10(4)条文下制定的,而根据第159(5)条文,任何在第10(4)条文下修订的法律都需征得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同意。
文告表示,这根本就不正确,因为煽动法令是在英殖民时代制定的,当时,联邦宪法还不存在。
“联邦宪法在1948年的9年后,即1957年才制定。”
“阿都阿兹在维护这个压迫性的煽动法令时,竟然忽视了最基本的事实,著实令人惊讶。”
文告指出,联邦宪法第63(4)条文将煽动法令与其他在第10(4)下通过的法令分开归类,清楚显示煽动法令不是在第10(4)条文下制定的。
因此,文告说,煽动法令就是一项普通的法令,可以在国会以简单多数票的方式废除,并不需要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同意。
文告抨击阿都阿兹指煽动法令是一项“非凡”的法令,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或历史依据;实际上,煽动法令只不过是英国刑事法的延伸。
“与其说是非凡的法令,不如说,它只是一项未经国会通过的劣等殖民法。”
文告表示,阿都阿兹声称,要求废除煽动法令本身就是一种煽动行为的言论,简直荒谬无比。国会有权废除或修改法令,因此人民要求政府废除任何法令,绝不是煽动性行为。
文告续指,阿都阿兹引述煽动法令第3(1)(f)条文表示,废除任何具有误导性或可笑的法令都是煽动性的做法。
然而,文告解释,第(3)(1)(f)仅指出,质问有关公民权、国语、巫裔特权或统治者主权的事宜是煽动性的。
文告说,阿都阿兹忽视了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的影响,即言论自由的保障,包括呼吁任何法令的废除。
此外,行动党国会议员蓝卡巴星也发文告批评,阿都阿兹的言论令人不安,且可能让人们不敢发言,因为人民不知道这样的法令在新马来西亚是否还适用。
“阿兹的看法可能会导致人们害怕谈论那些很敏感但合理的事情。”
“当然,这也是新马来西亚致力于消除的扼杀言论自由的做法。”
不过,他说,阿都阿兹的言论确实为废除这项法令提供了充足的理由,即指那些要求废除煽动法令者可被提控。
“人民绝对不应该受到这样的恐惧,因为这绝对不是新马来西亚所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