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财政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废除《2018年消费税法案》,未在法案生效日前申索的进项税,可在法案生效后的120天内提出申请,关税局总监则必须在生效日后的6年内归还这笔退款。
根据《2018年消费税法案》第8条文,若商家未在该法案生效日前申索进项税,可在法案生效日后的120天内索回,而这也是商家可索回的最终进项税退款。
该条文指出,关税局总监必须在法案生效日后的6年内,退还这笔款项。
此外,该法案第6(2)条文指出,所有在消费税法令下注册的人士,即应课税者,必须在法案生效日后的120天内,提交最终报税报表和税务。
第7条文阐明,所有非注册人士,也必须在法案生效后的30天内,提交最终报税报表和税务。
据《2014年消费税法令》,应课税人士是指在消费税法令下,必须注册的人士。只要所提供的应课税商品或服务,全年营业额超过50万令吉门槛,就必须注册。
至于非注册人士,则因为提供特定服务,如进口服务,则需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