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讯)选委会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警告,在大选期间,任何涉及滥权或贪污的人士,都可在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下的第7至第11条文下被对付。
他说,选举期间的不当行为包括假冒、设宴、不当影响及贿选等。
“触犯选举法令者可能不止面对罚款或监禁的惩处,同时也可能导致议席悬空,进而需要进行补选。”
他说,抵触该法令的人士的名字也会从选民册中移除长达5年。
莫哈末是在今天出席出席大马反贪会大选行动室启动仪式后,与反贪会首席专员丹斯里祖基菲里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如此指出。
莫哈末哈欣指出,其实在大选期间出现的选举犯罪事件,很多都不属于选委会的监管范围,不过选委会会将所收到的投报交给相关单位。
他说,如果有关投报是关系到贪污滥权,该委员会就会交给反贪会,如果是警方负责调查的范围,他们就会交给警方。
此外,莫哈末哈欣指出,选委会也成立了“选举运动执法队”(PP-KPR),以在大选期间,监督所有的竞选运动,包括竞选物品、海报、讲座会等活动。
出席者还包括选委会副主席丹斯里奥斯曼、秘书拿督阿都甘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