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 《2018年反假新闻法案》重拳出击,严打“假新闻”,任何撰写、提供、刊登,甚至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分享相关资讯,都可能面对高达10年的牢狱之灾!
一旦这条法案生效,不但制作“假新闻”的人士会被重罚,网民在面书上转载时,随时也会中招。
此外,若有法定机构在此法案下被定罪,该机构的董事、总执行长、经理、秘书和职员,将同样有罪。
相对条文对国内的报馆或其他媒体机构的正常运作,或可能产生严重打击。
《2018年反假新闻法案》是由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
法案阐明,任何制造、提供或刊登假新闻者,或出版任何含有假新闻的刊物,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或罚款5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与此同时,资助或教唆制造假新闻者,也将面对相同的刑罚。
该法案指出,“假新闻”的定义,包括任何部分或全部的新闻、资料、数据和报告是虚假的,无论是以专题、视频或录影或任何其他形式带出假新闻的文字或概念。
法案说,任何人士,无论其国籍或在国外任何地方犯下此法案下的罪行,等同于在大马犯下罪行。
第4(2)条文指出,法庭也可根据第4(1)条文的任何裁决,谕令被定罪人士依据法庭的指示向当事人道歉,否则可被视为藐视法庭(第4(3)条文)。
此外,法案第5条文阐明,任何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金钱援助以犯下上述罪行者,将会面对相同的刑罚,即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也说,任何人在得知相关出版拥有假新闻的成分后,有责任即刻删除属于他拥有、监护或管制的出版刊物。
第7条文也指出,任何人若被假新闻提及,可单方面(ex parte)向法庭申请删除有关出版,惟相关人士必须向警方报案。若出版方不遵循则会面对最高10万令吉的罚款。
涉及国安不得上诉
虽然该法案仍旧允许挑战庭令,但第8(3)条文则阐明,若政府以公众安宁或国家安全为由获得庭令,则不可再提出上诉。
法案第13条文阐明,任何法定机构一旦被定罪,该机构的董事、总执行长、经理、秘书和职员,将同样有罪。
第13(a)条文阐明,上述人士若被证实有罪,可分开或一同审讯。
不过,第13(b)条文阐明,若该法定机构被认定有罪,其个人除非可证明本身无罪,或其职权并无涉及,或办公室未经其授权及同意,而且其个人已采取一切措施阻止违法行为发生,否则应视为犯下同样罪行。
法庭裁定何谓“假新闻”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指出,政府交由法庭的裁定,何谓“假新闻”。
她说,随著政府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8年反假新闻法案》一读,政府决定交由法庭,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去裁决任何新闻或资讯的真伪。
她针对《2018年反假新闻法案》接受《马新社》访问时说,在该法令下,法庭也赋予权限,删除任何拥有假新闻成份的出版。
此外,该报导也否认政府提呈该法案,是有意要箝制言论自由。
阿莎丽娜说,在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领导下,政府成功做出数项转型,包括废除1960年内安法令,并制定让人民能自由发言的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
“政府认为,《2018年反假新闻法案》是要清楚告诉任何人,必须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且显示政府不会对任何会为国家安全带来负面影响的假新闻妥协。”
她说,有关法案也不只是用于监管社交媒体,任何形式的出版也都受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