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7日讯)穆斯林非婚生子女争取冠“父姓”案,联邦律师苏扎娜阿丹今天提交给由联邦法官首席大法官敦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的文件中提到,决定穆斯林儿童合法性,是根据各州制定的伊斯兰教家庭法。
她说,根据伊斯兰法律,只有父亲的才能给予孩子合法地位,一个人的伊斯兰地位的有效性是受到各州伊斯兰法所管制的。
她指出,柔佛颁布的2003年伊斯兰家庭法第111条规定,为了确定穆斯林的合法性和归属关系,孩子的出生必须从结婚日算起,超过6个月或离婚后的4年,无论是男方死亡或离婚。
“因此,国民登记局总监向国家伊斯兰教规理事会参考的行为是合理的。”
苏扎娜阿丹是国民登记局和政府的代表律师,她表示,根据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并没有私生子的定义。
她说,在伊斯兰教法内,私生子是不允许继承父亲的名字。
她表示,联邦宪法授权各州立法机构,颁布有关伊斯兰法,包括有关孩子合法性的伊斯兰法律。
她说,国民登记局在登记有关孩子的名字时,放置“阿都拉”,并拒绝对孩子的出生纸上修正的做法是正确的。
2017年5月25日,上诉庭允许一对父母以及儿子,对国民登记局在孩子的报生纸上,将孩子父亲的姓氏填上“阿都拉”一事提出上诉。
上诉庭三司则在2017年7月25日以《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裁定国民登记局在为穆斯林孩童签发报生纸是,无需遵守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的教规,意味著未婚生子女可冠上父亲的名字,而不是根据教规所指定的“阿都拉”名字。
另外,代表家属的律师山慕卡促请联邦法庭维持上诉庭的决定,因必须考虑到该孩子的尊严和利益问题。
此案承审五司,还包括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末马洛、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拿督斯里巴里亚以及丹斯里阿兹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