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5日讯)金正男命案的查案官表示,尽管他已经根据辩方律师提出的要求,调阅吉隆坡5个指定地区的闭路电视片段,但无法证明两名女被告事前曾进行恶作剧彩排。
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询问,证人在调查此案期间,是否存有任何偏袒时,本案第9名控方证人雪邦警区刑事调查组查案官旺阿兹鲁助理警监否认。
“我已经考量了本案所有层面和角度,除了向两名被告和证人录取口供,也调阅闭路电视片段,甚至也根据辩方律师团提出的要求,调阅被告在吉隆坡其他地区进行恶作剧彩排的闭路电视片段。”
他指出,他前往吉隆坡中环,欲调阅今年1月7日下午3时的闭路电视,无奈闭路电视仅能记录7天的片段,因此无法获取那段时间的画面。
此外,根据吉隆坡中环马资源(MRCB)今年1月7日下午3时、吉隆坡Double Tree酒店2月9日下午3时和吉隆坡会展中心1月5日早上11时的闭路电视片段,并未发现嫌犯在该处进行彩排。
至于文华东方酒店2月9日至12月29日下午4时的闭路电视片段,因该酒店正在升级和改善系统,因此警方也未能调阅相关片段。
此外,旺阿兹鲁披露,他总共收到4本护照,而护照全属于死者金哲,本身是在雪州刑事调查主任的指示下,将护照交还朝鲜大使馆。
他表示,当时他亲自把本案证物和文件交给朝鲜大使馆,由李东日(朝鲜政府官方发言人)接收。
西蒂艾莎的代表律师魏顺成反对死者的护照副本作为证物,尤其副本的真伪尚未获得证实。
承审法官拿督阿兹米阿里芬裁定,尽管次要证物必须获得证实,但证人负责影印护照副本,其证词也获得证实,因此批准护照副本为证物。
另外,旺阿兹鲁提到,本身透过调查吉隆坡国际机场乘客名单及移民局资料,掌握死者金哲(金正男)的出入境记录。
他披露,死者是于今年2月6日在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入境大马;段悌香则于2月4日从吉隆坡国际机场入境大马,但却没有西蒂艾莎入境大马的记录,仅有她于1月21日透过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出境大马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