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 人力资源部长拿督斯里里察烈今天提呈新的《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一读,将保费缴纳率制定在0.2%,根据这项新的缴纳额,雇主及雇员每月的保费缴纳额,介于5仙至7令吉90仙。
根据法案第18(2)条文,一旦法案生效,雇主及雇员必须按照第2附录中第1方案的缴纳额缴纳保费,即每月领取最低薪资1000令吉的打工族须缴纳1.90令吉,而月入4000令吉或以上者则每月缴纳7令吉90仙。
法案第18(3)条文阐明,人力资源部长可按照就业保险金的可持续性,可在每3年或更久,宪报颁布决定就业保险的缴纳额。
这意味若法案在明年1月1日生效,0.2%的缴纳率至少将维持3年,而人资部长之后所决定的缴纳额,必须是从法案第2附录第1至第4方案中做出选择。
根据计算,第2附录第2方案的缴纳率大约是0.5%,雇员每月承担10仙至19令吉75仙;第3方案的缴纳率为约0.6%,雇员须支付10仙至23令吉70仙不等的保费,至于缴纳率最高的第4方案,缴纳率约0.75%,雇员所要缴纳的保费介于15仙至29令吉65仙。
法案第3附录列明,被解雇的打工族可领取最高6个月的求职津贴和收入减少津贴,而且津贴是原本薪金的30%至80%。
根据附录,失业第一个月的求职津贴及收入减少津贴是月薪的80%、第二个月为50%、第三个月为40%、第四个月为40%、第五和第六个月为30%。
法案阐明,所有雇主都必须向社险机构登记,所有员工也都必须纳保;惟打工族须连续投保24个月,并支付至少12个月的保费,才能享有收入减少津贴和求职津贴。
法案第30条文将失业定义为投保人被终止聘用合约,但不包括自愿离职、合约届满、双方同意下终止合约、按合约完成工作、退休、以及行为不检被开除。
根据法案第4附录,失业前连续投保长达24个月的打工族,将能领取3个月的求职津贴和收入减少津贴,而这两项津贴最多只能领取6个月。重复失业的打工族,可以领取有关津贴多达12次。
法案规定,雇主不得因为就业保险制度的落实,直接或间接地将员工开除或减薪,否则将面临不超过1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法案第14条及第16条阐明,所有公司都必须向社险机构登记,员工则必须在开工的30天内登记,否则将被视为违法。一旦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国会下议院昨日撤回原本排定进入二读阶段的《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后,于今天重新提呈该法案新版本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