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 内陆税收局呼吁国内1963所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注册的宗教场所及组织,必须每年定期呈交财务报告,否则将失去豁免所得税的资料。
该局发文告指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963个宗教团体,向该局申请豁免所得税。
文告提醒所有申请豁免所得税的宗教团体,必须遵守该条款的规定。
文告中指出,所有获得批准机构和宗教组织所需符合的条件是,所有的机构和宗教组织每年必须提交由受认可的稽查师稽查过的财务报表。
“一旦有新委员加入或更变,这些机构和宗教组织也更新资料。在该法令第44(6)条文下批准的其他条件,就如发给他们的批准信函中所提到的。”
文告提到,内陆税收局非常关注这些机构和宗教组织未能遵守附带条件的情况,因此内陆税收局可以在他们不遵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撤销运作的许可。
如有任何查询可拨打热线,03-83138888(21607、21608和21605),或游览内陆税收局网站(www.hasil.gov.my)以获得更多详情。
国会下议院及上议院在去年11月23日及12月12日,通过《1967年所得税法令》修正案,修正第6章节第13(1)(b)条文。有修正条文阐明,任何为实现宗教发展、与宗教信仰为目的之非营利组织或宗教团体,必须将所获得的资金及收入作为慈善用途,才能豁免税务。
在此之前,由于所有宗教团体享有豁免缴付所得税的权利,该修正案引起宗教团体的反弹和混淆,要求政府厘清。
结果,第二财长拿督佐哈里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财政部将发出豁免税收指令,所有在大马社团注册局下注册或法律规定的宗教团体,能豁免缴付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