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讯) 1990年代国家银行炒外汇亏损案皇家调查委员会的听证会,将触及两份官方机密报告的内容。尽管皇委会并未拥有将官方机密文件解密的权力,但皇委会主席丹斯里西迪哈山直言,如果听证会上不能提及机密内容,那召开听证会就没有意义。
他也指示,触及机密报告内容时,媒体可留下采访,但牵涉官方机密的报告就只有5名皇委会成员可以取得。
皇委会今早9时在布城司法宫召开听证会,国家银行代表律师陈福泉在听证会传召首名证人前表示,听证会将牵涉2份报告内容,分别是1992年稽查报告,以及1988至1994年主动资产管理亏损的会计报表。
他指出,“这两份文件都在官方机密法令下被列为机密文件,而皇家调查委员会无权把他们解密。”
“如果皇委会打算触及有关报告内容,国行促请皇委会成员援引1950年皇家调查委员会法令第8条文,在谈到该两份报告的部分让公众和媒体离席。”
他也表示, 根据皇家调查委员会法令第21(1)条文,皇委会成员享有法律免控权,但供证的国家银行前职员并未享有该免控权,他们可能因此被迫触法。
机密文件不得公开
西迪哈山在聆听有关要求后直言,“如果不能触及官方机密法令保护下的文件,那听证会就没有意义了。”
他在考量诸多因素后指出,“他们(公众和媒体)可以留下,但这些(机密)报告文件,只有5名皇委会成员能取得。”
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下,任何被列为官方机密的文件都不得公开,否则皆被视为触法。该法令第8条文下,一旦罪成,可判处监禁最高7年。
国行证人供证 炒外汇亏损345亿
皇家调查委员会主席丹斯里莫哈末西迪今日在听证会结束时总结指出,国家银行在1991年至1994年因外汇买卖而亏损高达315亿令吉。
他表示,据说这个数据被隐藏在国家银行的报告之中,因此,皇委会有责任查明,究竟谁需要对隐藏该数据负起责任。
对于西迪的这项总结,前首相敦马哈迪的代表律师哈尼夫立即提出反对。他说,皇委会不应以当天的供证做出总结,而是在整个听证会结束后才做出总结。
哈尼夫过后在庭外也向媒体表示,西迪今日做了一个不必要的总结。“我所认知的是,必须等到此案的听证会结束时才做出总结,皇委会不应现在就做总结,因为过后可能会发现不一样的东西。”
皇委会今早开始传召证人,而作为首名证人的国家银行前职员阿都阿兹指出,国行在1988年至1994年,因买卖外汇导致亏损超过345亿4700万令吉。
阿都阿兹也在庭上列出国行买卖外汇时的每年亏损金额和储备金,1988年至1989年期间总共亏损30亿310万令吉,1991年至1994年则总共亏损315亿1600万令吉。
他虽指亏损出现时国家银行是以储备金填补,但当皇委会成员询问他,为何在亏损扩大的年份,储备金却不减反增,他则无法正面回答,仅回应他只是取出年报中的数字汇整成财务报告。
不过,他表示,稽查报告并未有迹象显示,国行当年不按规矩的投资决定,是有更高阶层的人在幕后指使。
听证会今早传召两名证人,首位证人是前国家银行职员阿都阿兹,他曾经在前国家银行总裁丹斯里洁蒂的指示下,汇整国行炒外汇事件的财务报告。
他说,该报告已在2007年4月交上,但他不清楚汇整这份报告的目的,以及当时是否会带来任何后续行动。
此外,第二名证人阿末依扎也是国行前职员,他曾经为国家银行展开内部稽查,而当时的稽查目的是为了知道有什么部分需要改进,而不是为了找出谁要为此负责。
他也表示,国行当年的做法缺乏财务纪律及问责态度,而这是基于当时没有电脑系统能记录所有交易往来,以及管理层职权受到限制的关系。
当皇委会成员询问,稽查结果是否发现有任何更高层级者在投资决定上下达指示时,他则回应说:“从我的稽查结果看来,没有迹象能证明此事。”
此外,国家银行代表律师陈福泉则在听证会上指出,根据国家银行法令,国家银行有权买卖外汇以维持令吉的地位。
他说,“只要买卖外汇的目的是为了外汇储备,而不是为了牟利,那就不算是违反国家银行法令第31(1)(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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