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网络红人“谷阿莫”近两年开始剪接电影及电视剧片段,再配合其幽默旁白,用极简化的方式,在几分钟内叙说整个故事,因此爆红。
虽然谷阿莫的二度创作影片大受网民欢迎,但却惹恼了电影发行商及影音服务公司,纷纷喊告,提控谷阿莫侵犯版权。
而这二度创作是不是原创?又是否真的侵犯版权?陈键汉律师指出,版权法令注重的是表达形式,无论作品的创作目、品质与内容如何,作品都可得到保障。
他表示,谷阿莫的作品是利用自己的叙述及专业剪接,以另外一种方式呈现一个作品,可算是全新创作,因此他认为他的作品没有侵犯版权。
据台湾媒体报导指出,其中一间提控谷阿莫的电影发行商指谷阿莫作品有影响电影票房,陈键汉认为,这指控有点不合理,因为发行商如何向法庭证明网民看了谷阿莫的影片后,不到电影院看相关电影?又如何证明电影票房是受到谷阿莫作品的影响?
然而,电子媒体工作者戴子坚认为,谷阿莫影片侵权与否必须要调查出,影片中的画面来源,即是通过合法管道获取或是剪接非法下载的影片?
若画面来源是通过非法下载获得的话,那他的作品就有侵犯版权的可能。
他也点出,谷阿莫的作品是否有赚钱的目的?若有商业意图就可构成侵权。
他以优管(YouTube)为例子,若用户的影片达到一定的点阅率,优管会给予用户部分的广告费以作为发片红利,而国内外有许多网络红人都是通过这个方式赚钱。
《1987年版权法令》曾分别在1990、1999、2000、2003及2011年修改过5次,该法令所保障的范围甚广,无论文字、艺术、音乐、图片作品、声音录制、广播制作及电影等原创,都受到的保障。
陈键汉律师指出,我国没有任何机构规定原创者必须将其作品登记版权,只要作品被创作出来以后就可直接受到法令的保障。
不过他表示,原创者依然可向大马知识产权局(MyIPO)提出自愿申请,将自己的作品及概念登记成为个人智慧产权。
任何人欲申请或了解更多详情,可浏览网站www.myipo.gov.my。
此外,版权法令共给予原创者充分的保护期限,该法令第17条文阐明,所有作品的保护期限是直到原创者的生命结束,而即使原创者不在世以后,作品仍会受到长达50年的保护。
嘉宾DJ:陈键汉律师、电子媒体工作者戴子坚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