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0日讯)联邦法院今日做出标志性裁决,认为《土地征用法令》赋予2名估价师决定土地征用赔偿金的权利,违反联邦宪法。
由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一致认同,《土地征用法令》第40(A)条文侵犯了司法权,因为只有宪法任命的法官可以做出赔偿决定。因此,这一条文逾越联邦宪法第121条文的权力,必须被推翻。
承审此案的其他4名法官为哈山拉、阿布沙曼、扎哈拉依布拉欣、再因努。
法官再因努指出,第40(A)条文移除了高庭法官的司法权力,让法官沦为橡皮图章角色,仅需要批准估价师决定的赔偿金额,等同剥夺了裁决权。
“有关条文忽略了法官的作用,赔偿金额应该由法官决定,而不是其他人。”
她表示,联邦法院允许发展商提出上诉,法官可能不同意估价师做出恰当的赔偿金额。
士毛月再也有限公司起诉乌鲁冷岳县土地局官员,针对其土地1998年被征用于加影高速公路工程,给予发展商过低赔偿金额。
同时,法院还准许另两名地主阿米达巴和帕鲁对乌鲁冷岳县土地局提出上诉。
再因努说,宪法保障必须有适当和足够的赔偿,一定要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来决定。
她表示,今天的裁决只适用于候审案件和未来案件。
谕令重审赔偿案
另外,联邦法院五司谕令将赔偿案件重审,在高庭法官可以考虑估价师意见,但必须作出独立性裁决。
在士毛月再也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中,发展商被征用土地时正在建造57间工厂,但在估价时,仅获得2080万令赔偿,且没有考虑利润损失。士毛月再也有限公司曾表示,4500万令吉才是公平的赔偿金额。
1984年以前,法官决定征地赔偿金额,坐在一旁的估价师只提供建议。在1984年至1988年期间,法官独自聆审赔偿金额的诉求。随后,法令做出修正,由估价师做出最终决定,同时不能对赔偿提出上诉。
士毛月再也有限公司的案件带到高庭,有两名估价师与法官同坐负责案件,高庭当时判发展商只获得附加的16万令吉“不利影响”补偿,其他索赔没有列入考虑。上诉庭在2013年维持高庭原判,理由是赔偿金额不得上诉。
由于目前还有不少类似的土地征用赔偿争议和纠纷,许多土地所有者一直期待著这个案件的裁决结果,让赔偿和受害方有上诉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