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8日讯) 净选盟2.0前主席拿督安美嘉坚称,《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案》已经涵盖伊刑法(Hudud)罪行,因此已经违反了联邦宪法。
“我认为,它已经涵盖了伊刑法罪行。伊刑法已纳入此修改案里,之前它并未纳入其中。”
她认为,这已经违反了联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因此是违宪的。
安美嘉昨晚在“355法案是否应该成为法律”辩论会上指出,根据1965年与1984年国会修改355法令时,政府已经阐明伊斯兰法庭的地位仅同于推事庭;惟根据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提呈的法案内容,要求允许的最高刑罚为30年监禁、10万令吉罚款及100下鞭笞,已经超越推事庭的权限,同时也已超越民事庭的权限,不符合宪法精神。
对于违宪的看法,正方代表路克曼不表赞同,他强调355法案不等同于伊刑法。
他举例,就算该法案通过后,偷窃仍隶属刑事法庭下,并未转交至伊斯兰法庭处理,因此他不认为违宪。
“你不能说355法案介绍新的伊刑法,因为我们有宪法限制。实际上,伊刑法在我国已有数十年历史,大马穆斯林也已经习惯了回教法律。”
路克曼称,哈迪阿旺的法案要求修改已存在我国长达32年之久的法令,并提高刑罚。
他认为,关于这个问题的公平辩论,应该是关于惩罚的“限制”。他称,此事应该让各州的伊斯兰法庭自行决定。
但安美嘉随后指出,355法案里并未详细列明何种罪行才会招致何种惩罚。“修正案里没有详细列明罪行,换句话说,罪行是由惩罚定义的。通常应该是罪行定义惩罚,但这里是惩罚定义罪行。”
“保护每个人最好的办法是,在法案中详细说明一切;如果你在法案中明确阐明,那么你就可以减轻他人恐惧。”
她称,就算355法案符合宪法,也必须要提供合理提高刑法的理由。
她举例,早期在寻求通过贩毒者被判死刑罪名时,需要向国会提呈坚实及合理理由,同理若355法案若希望提高刑法,那就必须提供相关原因。
她续称,355无法强化伊斯兰法庭。“要如何赋权和强化我们的法庭?我们应该要投资及提升设备、训练人才,和修正系统上的缺陷。这项立法如何加强伊斯兰教法庭?至少我看不出来它能。”
也是反方之一的哈里斯指出,提高刑罚实际上是导致“人害怕的是人,而非神”,根据他所奉行及了解的伊斯兰教教义,都在强调宽恕与慈悲,而这样的立法已经违背了伊斯兰教的初衷。
“我有没有礼拜或是遵守伊斯兰教义,那是我和神之间的事情,由不得你们立法管制及处罚我。”
正反的艾迪卡立就此认为,国会实际上没有权利讨论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因为这属于州的权利。
同时,路克曼指出,在我国独立60年间,没有任何非穆斯林因为在斋戒月进食、或是周五没有礼拜而被起诉。“未来也不会有任何类似的案件发生,因为我们有宪法保护我们。”
惟安美嘉表示,受到影响和被提控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你看看发生在我国的教改事件,当它发生的时候,它的确会影响他人,同时这些案件也悬而未解很多年。”
她称,政府也曾经承诺不会滥用大马内安法令,但事后仍违背此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