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对大马人甚至是亚洲人来说是常见的事,无论上班族或是专业人士常常都会为了要及时完成手上的工作而加班。
身为员工的我们遇到加班,若是有加班费至少能安慰付出时间及精神有得到报酬,然而有些员工是“义务”加班,没有加班费,那在大马法律下,雇主到底需不需要给超时工作的员工加班费呢?
陈耐均律师指出,根据大马1955年劳工法令,雇主必须给予雇员时薪1.5倍的薪水,以作为雇员每小时的加班费,但该法令自适用于薪资2000令吉以下的雇员。
她补充,薪资超过2000令吉的雇员,只有手工劳动者像是工地劳工、机械操作员等才会受到该法令的保障。
换句话说,行政人员、管理层人员及专业人士等只要薪水超过2000令吉的雇员都没有受到该法令的保障。
陈耐妘强调,虽然薪资高于2000令吉的雇员没有受到大马劳工法令的保护,但他们的福利是以雇主与雇员之间所签订的服务合约或录取信而定。
不过她说,若雇主与雇员没有任何书面的服务合约的话,雇员仍是受到劳工法令的保护。
询及将总计员工每月超时工作的时间,并换取假期是否合法,她表示,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上述方式是否合法,但雇主与员工之间若达到共识,员工接受雇主这样安排的话便不是问题。
另外,今年大年初五发生一起新航有一名大马籍空姐在由于休息时间不足导致过劳死事件,尔后有同事爆料指死者当时生病,担心请病假会影响工作表现及升迁机会,最后酿成悲剧。
为此,陈耐均指出,根据大马劳工法令,雇员每日工作不可超过8个小时或一星期不超过48小时,超出就算是加班,而雇主不可要求雇员一天加班超过10个小时,若受该法令保障下的员工做出投报的话,雇主是可被控上法庭。
她也补充,法令也阐明雇主不可在员工连续工作五个小时而没有休息30分钟的情况下,要求雇员继续工作。
惟她表示,若雇员的工作是必须不停的进行及看顾,雇主可要求雇员连续工作八小时不过期间必须给予不少过45分钟的时间让雇员进食。
根据劳工法令,若雇员受雇少过两年,雇员每年可申请14天的有薪病假、受雇超过2年少过5年则可享有每年18天有薪病假,而受雇超过5年者可享有每年22天的有薪病假。
嘉宾DJ:陈耐妘律师、陈耐均律师
电台主持人:苏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