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虽然大马警方日前恫言,将出动逮捕令到朝鲜大使馆捉拿金正男命案凶嫌,但法律专家表明,警方根本无权这么做。
刑事律师阿米尔韩沙指出,外交代表拥有“绝对豁免权”,我国无法强行要求大使馆“交人”。
阿米尔在接受《东方日报》以通讯软件WhatsApp访问时指出,《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第31条文规定,外交代表不接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且这种豁免权是没有例外的。这些外交代表包括外交官、外交部常驻代表、临时使节等;换言之,若外交代表犯罪,不受驻在国的管辖。
同时,有关公约第31(2)条文阐明,外交代表以及其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也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司法豁免权也在第37条文下延伸至外交代表的同户家属。
昨日,雪州总警长阿末沙玛表示,若朝鲜大使馆无视警方的要求,警方将向法庭申请逮捕令,以逮捕嫌犯,即朝鲜大使馆二等秘书玄光宋调查。
同时,一名男子乘坐拥有“东盟”标志的车子到朝鲜大使馆,将盖有大马外交部印章的白色信封交予大使馆领事金佑宋,一般相信,这是大马政府要求朝鲜大使馆协助调查的正式信函。
阿米尔表示,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第32条文,若派遣国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有关“绝对豁免权”才能被取消;派遣国的代表无权自行放弃豁免权。
使馆外也无权逮捕
他说,因此,只有朝鲜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我国才能强行要求大使馆交出玄光宋。
“我国并不能做什么,他(玄光宋)作为外交代表之一,享有豁免权。”
阿米尔指出,即便玄光宋踏出大使馆,我国也无权逮捕他。
“司法豁免权不只是在大使馆内,而是他个人所享有,到我国任何一个地方都一样。”
他表示,另一名在逃嫌犯,即朝鲜高丽航空职员金武义,则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但,如果他(金武义)身在朝鲜大使馆内,我们就不能强行进入。这是《维也纳外交公约》所规定的。”
人权律师梁信友举例,前大马驻纽西兰最高专员署武官助理莫哈末里扎曼涉性侵案,结果在2015年被引渡回纽西兰受审,那也是因为我国撤消其司法豁免权。
“重要的是,得看派遣国,肯不肯取消豁免权。如果不肯,我们也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