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2日讯)人民公正党雪州太子园州议员末苏海米之前挑战第3(3)条文违宪成功后,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亲自领导团队,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有关上诉申请今日获法院批准。
阿班迪今日亲自出马,到联邦法院负责此案件上诉,他过后向媒体说道:“是的,这项上诉案我会亲自负责,因为对我来说,这关乎公众利益。”
“这是一宗(重要事件),这牵涉公共利益、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因此我希望最终是由联邦法院做出裁决。”
阿班迪是代表大马政府,针对人民公正党雪州太子园州议员末苏海米成功挑战《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宪一案,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较早前,阿班迪习惯性地介绍上诉方与答辩方的代表,并特别形容末苏海米的代表律师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是一位前联邦法院法官,也是其朋友和兄弟。
以西马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为首的法院三司,聆审大马政府所入禀的上诉申请,另2名法官是丹斯里阿布沙玛和丹斯里扎哈拉。
抵触言论自由权利
去年11月25日,上诉庭做出标杆性的裁决,即裁定《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阐明,控方在该条文下无需证明被告苏海米意图煽动来定罪,只需证明被告的言论和行为具有煽动倾向,这一点是违宪的。
上诉庭法官认为,煽动法令第3(3)条文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文抵触了联邦宪法第10条文,即保障人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上诉庭裁决,控方若要援引这项条文提控一个人,必须证明被告的煽动意图。
末苏海米也是雪州大臣拿督斯里阿兹敏阿里的政治秘书,他在2011年2月7日,被控于2010年12月30日,在其srimuda.blogspot.com部落格撰写一篇题为“我根据1959年雪州宪法的看法”帖文,被指内容含有煽动元素,抵触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并可在第4(1)条文下判刑。
在煽动法令下,一旦罪名成立,初犯可被判监禁3年,或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联邦宪法,人民代议士若被判入狱超过1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将自动丧失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