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涉嫌3年前盗用马银行伊斯兰银行(Maybank Islamic)超过1000万令吉的24名有亲属和朋友关系的男女,今日集体被控上法庭, 惟被告否认罪名。
24名被告是亲友关系,其中17名男性和7名女性。24名被告年龄介于23岁至62岁之间,包括峇哈鲁丁(61岁)、朱希尔米(34岁)、沙菲宜(44岁)、莫哈末阿兹哈(33岁)、韩沙士拉末(58岁)、海鲁(43岁)、诺阿祖安(41岁)、努嘉玛顿(27岁)、诺莱莎(28岁)、诺阿希京(33岁)、诺拉斯玛瓦蒂 (37岁)、莎丽莎(38岁)、诺莎希拉(23岁)、诺哈雅蒂(46岁)、纳沙鲁丁(62岁)、朱菲卡(28岁)、阿里雅斯(55岁)、阿末沙兹尼(34岁)、哈斯里尔(43岁)、莫哈末赫占(39岁)、莫哈末那吉(40岁)、哈菲兹(37岁)、莫哈末阿兹米(38岁)及哈伦莫哈末(32岁)。
24名被告被控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期间,分别在几间马银行分行和位于敦霹雳路的马银行总部,盗用属于马银行伊斯兰银行的款项,转进各自的银行户头,总共1029万1476令吉09仙。
被告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盗用财务),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和鞭笞,以及罚款。
此外,所有被告也否认另一项交替控状,控状指被告在上述同样时间和地点,接受同样价值的财务,抵触刑事法典第411条文(接收赃物);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同时,其中11名被告也针对11项控状否认有罪,控状指11名被告接受一笔通过洗黑钱活动赚取的财务,涉及款项达246万2719令吉48仙。
11名被告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或罚款不超过所获得非法款项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承审法官玛甘尼批准每名被告缴付8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并将此案订于5月3日过堂。
控方律师是副检察官莱拉瓦蒂和阿斯玛慕沙;而莫哈末菲兹、莫哈末阿迪和林依秀(译音)则为被告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