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人都能飞的年代,乘飞机出国旅行或公干似乎不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然而班机延误或是遭取消,乘客除了自叹倒霉外,是否能透过法律途径追讨损失?
陈键汉律师指出,在2016年航空消费者保护法令下,一旦乘客确定了相关航班,并准时进行登机手续,若被航空公司转移去其他航班,那乘客将受到此法令的保护,能够向业者索偿。
他表示,该法令第11条文阐明,航空业者在合理的情况下可拒绝让乘客登机,但业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乘客以交出机票或座位。
“比如乘客人数不足飞行、或有特别情况发生必须让位给某些更紧急的乘客乘搭该航班;如果乘客愿意交出或放弃本身座位,业者必须为该乘客提供法令所阐明的赔偿和照顾。”
但他也指出,航空业者还是可以拒绝让任何乘客登机,并立即提供赔偿给乘客。
他称,若业者预计班机将延误2小时或遭取消,业者则必须为所有乘客作出赔偿及照顾。
“如果班机延误超过2小时,航空公司需在乘客等待时间内提供免费餐饮、通讯及网络设施;如果班级延误超过5小时或以上,如果有需要业者需提供酒店住宿、来回及机场与酒店的交通。”
他说,若航班被取消,乘客则有两个选择:1)业者必须全面退回机票价格或;2)乘客可选择乘搭其他航班,而无需付费。若业者安排乘客前往其他机场乘搭航班,业者必须负责所有交通费。
陈键汉指出,业者必须为航班延误而承担损失,除非业者能证明已采取所有措施以避免该损失。
他说,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行程因延迟而产生损失,每名乘客可最高赔偿4694单位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相等于6300美元。
“但这也不意味著没超过2小时,业者无需提供任何赔偿和照顾;同时任何不能被控制的因素,如战争、极差的天气、安全因素、罢工等而延误或取消的航班,业者无需作出赔偿。”
他补充,业者必须清楚展示消费者权益,即在登机柜台展示被拒绝登机、航班延误至少2小时或取消,乘客可在登机柜台询问赔偿事宜的通告。
“乘客需在一年内向航空委员会投诉;而航空委员会可惩罚业者不超过20万令吉的罚款,若业者拒绝,那委员会可惩罚第一次罚款数额的十倍,即200万令吉。”
嘉宾DJ:陈键汉律师
电台主持人:邱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