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6日讯 ) 槟首长林冠英涉嫌贪污案今日过堂,林冠英与另一名被告彭丽君的代表律师因不满需在开审前提呈答辩书,已入禀高庭挑战大马反贪污法令第62条文违宪。
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今日在庭外向记者指出,刑事罪需先经过证人审讯程序。一旦法官判决被告表罪成立后,被告才需提呈答辩书。
因此,他与彭丽君代表律师拿督希旦峇兰均认为,《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62条文要求被告林冠英及彭丽君需在开审前提呈答辩书,明显不符合宪法。
他说,彭丽君代表律师已在周三提呈入禀文件,他则在今日代表林冠英呈上。
槟高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在庭上说,这个条文存在已久,向来没有争议,但既然辩方要挑战,她定下2月7日为辩方的申请进行审讯。她说,法庭没有修改条文的权利,只能诠释条文内容。
哈达丽雅补充,她答应审讯这项申请,但条件是不影响定在3月份开始的审讯日期。林冠英被控案将在3月27日开审,前后共34天需传召60名证人。
哥宾星也指出,辩方已接获控方长达1万3000页的控状内容。
资料档:
巫统打昔牛汝莪国会议员沙布丁去年3月份在国会声称,林冠英以低于市价购入位于宾鸿路的房子,并影射此交易与山竹园脱售予私人发展商一事有关。
反贪污委会员去年6月29日拉大队前往设在光大的首长办公室逮捕林冠英,同天也逮捕了彭丽君。林冠英和彭丽君隔日被控上庭后否认有罪,两者分别以100万令吉20万令吉保释外出。
林冠英面对两项控状,第一是滥用其首长职位为他本身及其太太周玉清取得贿赂,即批准彭丽君持股的公司有关从农业地转换为房屋发展的申请,涉嫌抵触《2009年反贪委会法令》第23条文,并可在第24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一控状则指林冠英涉嫌以低于市价的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房产,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多过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彭丽君则被控指在知道本身与林冠英有公务关系下,以低于市价出售洋房给林冠英,这形同与林冠英有串谋之罪,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此控状可与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同读。在此罪名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多过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