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8日讯)在一票弃权、一票反对下,玻州议会今天通过2016年(修正)伊斯兰法行政法案(玻璃市),包括修正117(b)条文,把原本的“父亲和母亲”(ibu dan bapa)字眼改作“父亲或母亲”(ibu atau bapa),意即未满18岁者若改信伊斯兰只需父亲或母亲单方面同意就可以改教。
上述修正法案由州务大臣拿督斯里阿兹兰提呈,三读通过后,将交由玻璃市伊斯兰宗教理事会主席拉惹殿下颁布宪报上述修正法案的生效期。
玻璃市有15名州议员,玻州议长拿督韩丹今午针对上述动议主持点名投票环节,马华知知丁宜州议员许福光即场离席,放弃投票,13名朝野穆斯林州议员皆举手投支持票,只有公正党英特拉稼秧岸州议员曾敏凯投反对票。
划一巫英版本
玻州大臣拿督斯里阿兹兰休会后,在议会厅走廊受访时解释,修正第117(b)条文是为划一此条文英文与国语版本的用词,因为英文版本用“parent”是单数,应该诠释为“父亲或母亲”其中一人,所以国语版本也应该划一,改为“父亲或母亲”。
他也以数年前苏芭丝妮和改信伊斯兰的丈夫沙拉瓦南,为子女改教事宜入禀法庭的案件为例,联邦法院也判沙拉瓦南胜诉,即在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的“parent”字眼是单数,即父亲或母亲其中一人。
他解释,在英文用词,若指父母亲是复数词“parents”,而不是“parent”这个单数词。
“州政府修正上述法案,是要划一巫英版本,并无其他意思。”
不过,曾敏凯认为这项修正将衍生严重的问题,父亲或母亲可以不必得到另一半的同意,单方面替未满18岁的子女改教。
他认为,州政府不能为了要划一巫英版本,不理会修正后所衍生的问题。赞同修正等于赞同父亲或母亲单方面为18岁以下孩子改教。
他说,联邦宪法第12条文是指宗教教育,第12(4)条文是须参考第12(3)条文,而不是独立的法案,不该诠释为父母亲可单方面为未满18岁子女改教。
第12(3)条文是指任何人有自由选择出席一项非自己信仰的宗教仪式。第12(4)条文须参考第12(3)条文,未满18岁人士须得到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