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指出,警方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特别措施)法令》扣留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在是根据法律程序执法。
他指出,警方扣留她协助调查的原因是,怀疑她参与有破坏议会民主的罪案。
他说:“在国安法令第4条文扣留玛丽亚陈是为了协助警方调查,因为她被怀疑参与破坏议会民主的活动。”
关注各界看法
阿班迪今日针对警方援引国安法扣留玛丽亚陈,遭到各界强力反对及抗议,发表文告如是声明。他指出,警方必定会根据所调查的结果来做出适当的考虑。
他说,总检察署非常关注各界对玛丽亚陈在国安法下被扣留的见解及看法,因此该署有责任确保国家法律受到尊重且受到适当的执法。
根据法律程序
他迪强调,玛丽亚在国安法下被扣留是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即通过特别措施来逮捕、扣留及调查涉及安全罪案的人士,以维持国家的和谐与安全。
他解释:“国家安全法令第3条文也阐明,安全罪案不仅限于有关暴力罪案,它也包括其他罪案包括破坏议会民主活动,并且也可以在刑事法典第124C条文下同读。”
警方在净选盟5.0集会举行的前一天(18日)到净选盟办公室逮捕玛丽亚陈及秘书处成员曼迪星,然而警方在隔日援引国安法扣留玛丽亚,并且扣留期最长可以长达28天。
警方援引该法令逮捕玛丽亚陈引起了各界的不满,并指政府在该法令提呈时表明只会援引该法令对付恐怖分子,而现今却用以对付非政府组织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