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掌管廉正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刘胜权指出,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就算将贪污款项退还,也不等同于自动洗脱罪名。
他表示,2009年反贪会法令中没有任何条文阐明,如果将贿款退还,就会被视为洗脱罪名。
他也表示,反贪会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有现金、银行户头存款、资产(汽车、手表、金饰珠宝等,或是不动产(土地、店屋及房屋),都可援引反贪法令第33、37及38条文充公财产。
他指出,反贪会完成调查后,就会交给副检察司决定是否提控;如果证据成功证明这些现金及财产是通过贪污手段取得,第40条文允许提控时永久充公财产(Pelucuthakan harta),第41条文则允许在未提控的情况下永久充公。
惟他也指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充公的现金或财产是通过贪污行为取得,有关款项就会被退还给拥有人。
刘胜权是在志期10月31日的国会书面回复中,回复武吉干当国会议员依德利斯阿末的提问时,如此指出。
依德利斯阿末是询问说,反贪会是否有任何条文阐明,若将贪污款项退还给行贿者,是否就会自动洗脱贪污罪名。
《华尔街日报》在2015年7月3日揭露,调查人员在调查一马发展公司(1MDB)时意外发现一笔7亿美元(约26亿令吉)款项在2013年流入纳吉的私人户头,震惊我国政经界。
这场风暴也引发一连串效应,包括2015年7月杪内阁大地震,撤换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被辞职,以及反贪污委员会数名高官被调动等。
不过,当时新上任的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指出,首相纳吉在2013年获得沙地阿拉伯王室一笔总数6亿8100万美元(约20亿8000万令吉)的捐款,但只用了5000万令吉,其余都退还给沙地王室,过程中未涉及贪污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