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名女学院生在凌晨驱车回家途中发现遭劫匪跟踪,于是逃向住宅区的保安亭求助。不料,保安人员拒绝放行,而匪徒伺机持巴冷刀劫走财物,期间更威胁保安人员不许插手。
由于大马频频发生劫案,国内治安亮起红灯,引起人心惶惶,不少人更谴责保安人员袖手旁观的行为,以及批评保安人员没有执行其职务。究竟在这种情况下,保安人员是否有义务防止罪案呢?
陈键汉律师阐释,过失侵权法(Tortious Negligent Claim)是指某人疏忽、没有履行一定程度的责任,而造成他人损失或伤害,即因为自己的过失,而侵犯别人的权益,而此“他人”即是“邻居”。
他说,所谓的“邻居理论”是被告应该考虑自己的行为,避免犯下一些能被合理预测会伤害“邻居”的行为或过失,而“邻居”是任何与被告的行为有紧密相连,以及直接受其行为影响。
他说,若受害者欲起诉保安人员或雇主,依然能够以“邻居理论”进行申诉,即他们有义务确保受害者不会受到预见伤害,但却非常牵强。
他表示,若要检视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疏忽,必须考量到被告是否对原告拥有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必须考虑保安人员是否有这种义务、是否违反这项义务(breach of duty of care)、是否构成损害(damage),而构成损害了也必须考量是否存在因果连系(causation),以及这个损害是否过于遥远(remote)而不应该提供协助。”
他举例,若受害者向保安求助不果而受伤住院,导致前者无法签署合约,进而损失100万令吉,这是属于过于遥远,因此是不受法律认可的。“若受害者因为被告的疏忽,而造成直接伤害,则能够成立。”
针对该起案件,陈键汉表示,保安人员之所以会出现在保安亭,是因为他们的雇主,与住宅区管理机构签署了一份合约,要求看管住宅区内的保安情况,因此他们是基于合约的关系,而出现在保安亭内。
他说,若受害者欲起诉保安人员,必须考量到受害者和保安人员之间,并没有任何合约关系;而保安人员只是在履行合约内容所列明的职责范围,因此很多时候,发生在公寓范围外的状况,保安人员是没有义务履行在合约范围外的职责。
“此外,这起案件是发生在保安亭的栏杆前面,而她们(受害者)并非该住宅区住户,因此保安人员是在履行责任,不能随意放行。”
他指出,在法律原则下,或许会认为保安人员不能袖手旁观,但接下来必须考虑保安人员是否违反其义务,因为他们会出现在保安亭内,是根据其雇主所履行的合约,被委派在该处工作。
同时,法律精神也无法接受把防止罪案或保护他人的责任,加载在每个人的身上。
嘉宾:陈键汉律师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
报导:东方日报锺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