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兹卡病毒肆虐南美洲和亚洲地区,全球拉响警报,尤其邻国新加坡的兹卡疫情不断扩散,近日更是越堤侵袭马来西亚。虽然兹卡病毒并不会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但会导致患上兹卡病毒的孕妇生出小头症的婴儿,因此引起人心惶惶。
较早前,联邦直辖区宗教司祖基菲莫哈末阿巴卡里表示,一旦患上兹卡病毒的孕妇,怀孕不超过120天(4个月),证实病毒将会造成婴儿残缺,或危及母亲性命,该局允许孕妇堕胎。惟在我国,究竟堕胎是合法的吗?
对此,周本兴律师表示,除非继续怀胎对母亲造成生命威胁,否则我国现有法律是不允许堕胎的。
他指出,刑事法典第312条文阐明,任何人自愿导致(怀孕)女性流产,可被判监禁最高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若胚胎已经成型,该名人士可被判监禁7年或罚款。
“若一名女性自己导致自己流产,也可在这个条文下被控。因此在这项条文下,外人帮助孕妇流产,或孕妇自己导致自己流产,都能被提控。”
他指出,在这项法令下,若孕妇谘询合格医护人员时,医护人员心存善意,或以专业医疗知识,认为继续怀胎将导致孕妇生命受到威胁,包括生理状况和精神状况,那么进行流产手术就属于合法。
他续指,即便孩子在母体内的状态不佳,如孕妇患上兹卡病毒,导致孩子患上小头症,在这项法令下,堕胎依然不被允许的。
至于孕妇在并非自愿怀孕的情况下,譬如遭遇强暴而导致怀孕,周本兴说,目前我国法律对这项课题保持缄默。“在第312条文下,并没有列明孕妇可因此堕胎。但据我所知,大马是有收容所来收养这些孩子。”
此外,刑事法典第313条文阐明,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女性的同意下,导致女性流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及罚款。
“若孕妇陷入昏迷状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但继续怀胎可危及母体性命,这时家属能够代替孕妇做出决定。”
另外,周本兴也提到,根据刑事法典第309A条文,任何女性心存恶意或疏忽,导致新生儿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
他说,无论该名女性在生产后,身心是否被干扰,最终只能作为求情的理由,并不意味著能够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