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前雪兰莪州务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基尔劝请民主行动党秘书长兼槟城首长林冠英,不要把“基宫案”和“低价购屋”的案件拿来做比较,林冠英所涉及的案件比基宫案更严重。
“我的案件情况和林冠英不同,因为他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下被控,肯定是涉及更严重的罪行。”
莫哈末基尔今天发文告指出,当他的案件被下判时,行动党以为他们获胜了,但他也很同情林冠英的遭遇,并讽刺说林冠英被提控是因果报应。
他指出,本身是触犯到《刑事法典》第165条文,而该文阐明,公务员若在未付出代价下,向涉及任何他处理之事务的人获取贵重财物,即便不知情,也足以构成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我的案件法庭判我有罪,是因为控方证人三苏丁告诉法庭,尽管他不同意以350万令吉(出售基宫),但担忧他在雪州生意受到影响,才被迫同意出售。”
他也补充说,虽然三苏丁的公司获得他的支持信,向雪州发展局提出申请,但该局都已经拒绝批准。
莫哈末基尔是在2010年12月被控上莎阿南高庭,控状指他于2007年5月29日,在身为公务员就雪州大臣,在清楚本身与Ditamas有限公司三苏丁有公务关系,却仍以350万令吉购买市价达650万令吉的两段土地及一栋房屋,抵触刑事法典地165条文。控方原本将三苏丁列为本案第二被告,不过,三苏丁后来转为控方污点证人。
他今天表示,林冠英曾经说他向前屋主买房子时,没有让彭丽君损失500万令吉,反而获得30万令吉的盈利,而且对方也不是发展商,因此不需要依靠州政府来维持生意。
“我不像他买了一间可以直接居住的房子,而我本身以350万令吉,买的屋子是一间建到一半,而且还没有入伙纸的屋子。这个是根据有声望和国际银行的估价,原价650万令吉的房子,拥有家私,这是两个不同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