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1951年民防法令》修正案今日提呈国会下议院一读,该修正案允许大马民防部队的成立,该部队将涵盖一般成员、志愿成员及辅助成员。志愿成员及辅助成员若被派遣进行任务,雇主不得解雇他们,或是扣除他们的年假及报酬。
该法令名称也因此从《1951年民防法令》,改成《1951年大马民防部队法令》。
法令修正案第4条文指出,大马民防部队由首席专员领军,该职位是由国家元首委任;而国家元首同样有权限委任副首席专员等其他职位。
修正案第2B条文则列举大马民防部队的21项职能,包括天灾管理、人道救援、在民防事宜上指挥民众、提供训练、设立急救站、协助政府机构救灾(包括提供住宿、食物及医疗)等。
法案第4C(1)条文阐明,民防部队成员可以基于保护生命或财产,采取任何有必要的行动,疏散任何地区或建筑物并强行带走不愿配合疏散者,强行进入建筑物或土地以拯救伤者或处理任何紧急事态,限制人身行动以及封锁任和道路。
可招任何人
另外,法案指出,首席专员可招揽任何人成为民防部队志愿成员及辅助成员,该名志愿成员或辅助成员不享有薪水,但部长可能会批准发放津贴。至于第6A条文,则让大马民防部队成员,享有《公共执法机构保护法令》的保护,避免有任何成员面对任何法律行动的对付。
修正案第7C条文阐明,大马民防部队的任何志愿成员及辅助成员若在国家元首命令下派遣出任务,不管是否取得雇主允许,该名人员暂离工作岗位的期间不应被解雇,也不应被扣除年假及其他报酬。修正案第4J条文则允许任何不少过12岁,不超过30岁的符合资格者成为民防部队学生警察,中学及大学的在籍学生则须取得相关内阁部门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