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国校园屡屡传出各种争议风波,包括某校副校长要求调皮捣蛋的学生签署悔过书,未来若重犯错误就接受处罚,并要求家长一同签署见证,惟此悔过书是否具有“合约有效性”,学生与家长是否必须遵守合约条款,则有待验证。
陈键汉律师指出,合约其实无所不在,包括前往便利商店购买商品也是合约的一种,只要签署就会被合约条款所约束,惟法律并未有任何法令条文阐明不能违约,况且只要人人都有权利签约,就有毁约的权利,只是必须承担违约的后果。
“以校方要学生签悔过书为例,必须先了解这份合约是否有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若内容或条款涉及以下问题,合约可以被取消(voidable contract),也可以直接宣判无效(Void contract),换言之,签署双方不需被合约条款所束缚。”
“若某方被人威逼利诱,包括刀枪威胁人身安全、或被非法扣押财产、或经济威胁的情况下,非自愿签署合约,都属于合约可被取消的范围。”
他强调,合约法令第13条文阐明合约必须获得双方同意签署,第14条文则阐明必须是“自愿性质签署”,因此若学生在校方的威严下签署悔过书,就不属于自愿签署性质,合约可以被取消。
除了可被取消的合约,第二种是可直接宣判无效的合约,就是法律根本不承认的合约,代表签署方不必申请取消合约,而是此合约根本不应存在。
陈键汉解释,法律不会追究报酬高低,只要双方自愿同意报酬即可,以这次的案例来看,校方的报酬是希望学生不要顽皮,但似乎没提及学生的报酬,因此可算是自动失效。
“第三种是合约稳定性问题,如买卖红酒合约没提及数量和种类,缺乏重要条款;第四种是禁止交易的合约,如签署合作关系合约时禁止对方数年后不可从事相关行业的行为,断人财路与生活方式;而第五种是合约里有禁止诉讼条款,因为诉诸法律援助是基本人权。”
他强调,第六种是与未成年人签署合约,因为合约法令第11条文阐明,签署方必须是成年人(法定18岁以上)和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签署,也是这次案例的最大争执点。
嘉宾DJ:陈键汉律师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