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7日讯)柔佛苏丹依布拉欣殿下表示,国家元首及州统治者为国家及州的最高统治者,联邦政府在1994年修宪时,基于政治及个人利益而削弱王权的做法,必须被纠正。
殿下指出,君主在州议会事务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君主除了有权任命州务大臣及州行政议员,也有权力召集及解散州议会;此外,任何在州立法议会通过的新法令,也须获得君主的认可方能生效。
柔没沦“橡胶印章”
“唯有在君主、立法及行政机构的良好互补下,才能形成一个高效的政府行政机构。”
依布拉欣殿下是于今日为“2016年国会议长与全国州议长大会”主持开幕时,在致词中作出上述劝谕。与会者包括柔佛王储东姑依斯迈、国会上议院主席拿督维尼克斯瓦兰、下议院议长丹斯里班迪卡阿敏、柔州议会议长丹斯里阿都阿兹、柔佛州务大臣拿督莫哈末卡立、各州州议长及议会秘书等。
依布拉欣殿下说,在联邦宪法及州宪法下,联邦及州政府拥有各自的立法体制,分别是国家元首与国会、州统治者与州议会。
“一旦国家元首及州统治者在立法上的权力受到限制或被撤除,那也意味著两者在国会及州议会上的权力仅沦为‘橡胶印章’(RUBBER-STAMP)的象征意义。我知道这在联邦政府及一些州属的议会上有出现上述现象,但在柔佛州并无出现类似现象。”
殿下指出,如果从前王权被英国削弱或君主被迫接纳对方的意见,马来人会团结提出“马来亚联盟”(MALAYAN UNION),如今却有马来政党在限制君主的权力。
削弱国家元首权力
“更为严重的是,国家元首被迫接纳或依据内阁的建议行事。”
殿下举例,1994年联邦宪法修正案中,修订宪法第40(1A)条文以及66(4A)条文,有关修正案于1994年6月26日起生效后,国家元首权力已被削弱。殿下敦促纠正上述情况。
在联邦宪法第40条文下,国家元首必须根据内阁的劝谏下行使权力,而受限于宪法66(4A)条款,即使在30天的时间内,国家元首没御准该法案,30天期限结束后,法案也将视为如同殿下已御准一般。
资料档:削弱王室御准权
1993年,在时任首相的敦马哈迪推动下,国会上下议院在1993年1月19日和20日,修宪废除统治者的法律豁免权,同年3月9日,国会再度通过相关宪法修正案,规定“只有总检察长可提控统治者”。
继1993年削弱王权后,马哈迪进一步在1994年推动另一项修宪方案,在该年5月获得国会上下议院通过修正案,削弱王室的御准权,任何法案在国会通过后30天,无论国家元首是否御准,都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