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内政部秘书长拿督斯里阿威指出,被判监禁12个月的前雪兰莪州务大臣基尔多益,因行为良好获得减刑4个月刑期,并获得假释,在监狱外服刑2个月就刑满释放。
他说,内政部假释委员会昨日开会,并批准已在加影监狱服刑6个月的基尔多益所提出的假释申请。
5月29日获释
他指出,在这个制度下,基尔获得假释,如果他没有抵触假释委员会的条例,他可在监狱外服完2个月刑期,直至5月29日获得释放。
“在我国监狱制度下,一名囚犯在服刑期间拥有良好行为,可获得减刑1/3的刑期。”
鉴于此,基尔多益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被莎阿南高庭判处监禁12个月,刑期由2015年9月25日开始算起,而他获得监狱局减刑4个月刑期,因此只需服刑8个月,直至今年5月28日。
阿威今日针对基尔多益昨日获得假释引起的混淆,发表做出解释。
他指出,基尔多益必须遵守1995年监狱法令46H(3)条文假释令条件的约束,其中包括:
(1)须在巴生县假释官指定的时间,向假释官报到;
(2)居住在假释令中所列明的地址;
(3)遵守假释官所指示的任何改造课程;
(4)不能在没获得假释官的批准下,离开假释区;
(5)不能离开大马。
他说,我国在2008年开始落实假释制度,旨在让囚犯有机会在服刑后适应这个社会。在该制度下,符合资格的仄犯可以申请在监狱外服完所剩下的刑期。
他披露,2008年7月26日执行的首个假释令共涉及64名仄犯,自假释制度至今年3月14日,多达1万2550名仄犯获准在监狱外服刑。
所有监禁最少1年的罪犯有资格申请假释,除了以下1995年监狱法令所列明的数项罪行:
(1)在刑事法典第121条文,试图或向国家元首或统治者或州元首宣战;
(2)在刑事法典第194条文,给予或捏造假口供,试图导致某人被判死刑罪;
(3)在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致死他人;
(4)在刑事法典第376条文,犯下强奸罪;
(5)在刑事法典第376B、377B及377C条文,犯下违反自然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