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4日讯)联邦法院今日做出标志性裁决,即法院五司以3票对2票裁决,只有穆斯林律师,才能在伊斯兰法庭办案。
联邦法院今日推翻上诉庭的裁决,即批准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教理事会、总检察长针对一名非穆斯林律师获上诉庭宣判有资格当伊斯兰法律师一案提出上诉申请。
此案是由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法院五司承审,其中劳勿斯与另2名法院法官,即丹斯里阿末玛洛及拿督阿扎哈裁决,1993年伊斯兰律师条规第10条文强制规定,只有穆斯林可被接纳为伊斯兰法律师,这是有效的条文,因该条文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5、第8以及第10条款所赋予的平等、自由以及结社的权利。
其他2名持反对意见的法院法官,则是丹斯里苏利雅迪以及拿督扎哈拉。
劳勿斯表示:“我们裁决,1993年伊斯兰律师条规第10条文强制规定,只有穆斯林可被接纳为伊斯兰法律师,这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5条文、第8(1)、以及第10(1)(C)条款。”
劳勿斯说,1993年伊斯兰律师条规第10条文,并没有超越《1993年伊斯兰法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下授予的权利范围。
伊法条规阐明
挑战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宗教理事会拒绝让她申请成为伊斯兰法律师的一名基督教徒女律师维多利亚,对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感到非常失望,但她仍会尊重这项裁决。
维多利亚的代表律师兰吉星向媒体说:“我的当事人对这个领域(伊斯兰法)拥有热诚。她不但持有文凭,也持有硕士文凭。”
询及今日的这项裁决,是否适用于伊斯兰法庭,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教理事会的代表律师苏莱曼表示,该裁决是适用的。
他也表示,对于那些想要其他州属担任伊斯兰法律师的人士,还是必须通过法庭挑战州的权限,这是因为州法律有别于联邦直辖区的法律。
2013年6月21日,上诉庭做出具标志性判决,裁决非穆斯林律师在联邦直辖区有资格成为伊斯兰法律师,以在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庭执业及办案。
上诉庭宣判,1993年伊斯兰律师条规第10条文强制只有穆斯林可以被接纳为伊斯兰法律师,超越1993年伊斯兰行政法律(联邦直辖区)法令权限。
基督教徒女律师维多利亚是针对高庭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2011年3月17日,高庭于驳回她的司法审核申请,理由是提供伊斯兰法律师资格的1993年伊斯兰律师,是属于伊斯兰教理事会的立法权限。
维多利亚(54岁)于2004年在国际伊斯兰大学考取伊斯兰法律以及执业文凭,她也持有国际伊斯兰大学的伊斯兰法律比较法律硕士文凭。
2009年8月24日,维多利亚申请担任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法律师,惟其申请却在同年9月9日被拒绝,原因是她不符合1993年伊斯兰法律师条规第10条文,即必须信奉伊斯兰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