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联邦法院针对蒂巴案的书面判词出炉,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在判词中揭露,8岁的纳比尔及11岁的努鲁纳比拉都能表达自己的独立意见,也有能力做出决定,因此联邦法院是按照小孩意愿,宣判抚养权归于何方。
劳勿斯今日在长达33页的判词中写道,联邦法院五司在裁决前询问了两名小孩的意见,“小孩的福祉是我们的最终考量,因此我们决定在内庭会见两名小孩,以了解他们是否希望与母亲同住。”
他指出,法庭发现,8岁的纳比尔及11岁的努鲁纳比拉都有能力表达自己的独立意见,也有能力决定自己要与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他表示,“他(纳比尔)清楚地告诉我们,他与父亲一起生活非常开心。他也告诉我们,他不要与妈妈一起生活。”
“她(努鲁纳比拉)则毫不犹豫地告诉我们,她比较喜欢和妈妈生活,多于爸爸生活。她也告诉我们,她现在与妈妈一起住在新山,也是当地一所国际学校的学生。她与妈妈生活非常开心,她不希望与爸爸生活。”
他也揭露,法庭发现两名小孩都已经安定下来,而且受到良好照顾。
“我们认为不应该干扰现有的安排,因此我们必须推翻高庭的抚养权裁决,让努鲁纳比拉留在蒂巴身边,纳比尔则留在伊兹万身边。”
尽管高庭较早前宣判两名小孩抚养权归于蒂巴,但伊兹万后来也在伊斯兰法庭取得抚养权庭令。经过漫长司法战,联邦法院周三决定将纳比尔(原名米特兰)抚养权判给伊兹万,11岁女儿努鲁纳比拉(原名莎米拉)扶养权则判给蒂巴。
两人也针对会面时间达成协议,双方每2个月会面一次,地点在蒂巴母亲位于日叻务的家,时间为上午10时至下午3时。双方也同意让对方致电小孩,也未针对通话时间长短设下限制。
婚后改教 抚养权仍属民事法管辖
联邦法院上周三针对印裔妇女蒂巴争取扶养权案做出裁决,并在今天公布该案书面判词。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在判词中指出,非穆斯林以民事形式结婚后,就算其中一方改教,不代表该民事婚姻自动解除。
蒂巴案是由以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审理。劳勿斯在该书面判词中指出,就算其中一方改信伊斯兰,民事法庭仍然保有审理离婚及抚养权事宜的权限。
“该案的前夫及前妻在结婚当时都是兴都教徒,既然他们在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及离婚)法令下进行民事婚姻,其离婚及抚养权也受民事法管辖。有关(抚养权)纠纷不属于伊斯兰高庭的审理范围。”
他也表示,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并未剔除民事法庭在有关方面的权限,该条文只为了避免伊斯兰法庭及民事法庭裁决的冲突而存在。
他写道,“此案发生纠纷,是因为前夫把抚养权案件交给伊斯兰高庭审理;但就如较早前说的,就算他改教,他仍受到法律改革法令所约束,伊斯兰法庭无权审理他的离婚及抚养权事宜。”
他强调,只有在伊斯兰法下成立的穆斯林婚姻,其离婚及抚养权才属于伊斯兰法庭权限。“只要有一方是非穆斯林,伊斯兰法庭就没有权限审理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