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4日讯)一名华裔青年在一家私人医院接受输血时,因另一家私人医院提供的血液而感染爱滋病毒,因此通过律师起诉要求赔偿,怡保高庭今日判决提供血液的私人医院,须赔偿89万6000令吉。
怡保高庭法官拿督哈山于周四中午,在怡保第一高庭作出判决时指出,该赔偿金额包括了一般损害赔偿75万令吉、特殊损害赔偿9万6000令吉,以及5万令吉的堂费。
他表示,高庭是根据3项元素作出裁决,即护理守则、违反护理守则及当事人遭受损害,此外,高庭也证实用于输血的血包是来自该私人医院,而捐血者也确实感染爱滋病。
此案件起诉人代表律师为威再也薛嘉然及茵法苏拉嘉,至于答辩人代表律师则为巴迪星及爱熙维德。
为了保护儿子,周四出庭聆听判决的起诉人母亲不愿向媒体透露太多。
孩子没感染爱滋
她只说,起诉人是她3个儿子当中的长子,由于天生缺陷,加上后来发生车祸造成行动不便,更不幸地感染爱滋病,除了面对谋生问题外,也没人敢与他交友。
她说,其儿子目前是一名自雇人士,并已成家有孩子,而孩子在进行检查后,证实没感染到爱滋病。
询及是否满意高庭的判决时,她认为,既然高庭已作出裁决,他们也唯有接受。
这起事件是于10年前,即2005年5月21日发生,当时,年仅17岁的起诉人因为发生车祸,被送往霹州斯里曼绒医院接受治疗,隔天被父母安排转到怡保法蒂玛医院就医,当时验血结果显示,当事人对爱滋病毒呈阴性反应。
法蒂玛院方于5月23日为起诉人输入2包分别来自2个单位的血液,其中一个单位的血液乃来自答辩人,即近打医药中心的血库,不料,起诉人于同年12月2日返回法蒂玛医院接受膝盖矫正手术时,验血报告显示对爱滋病毒呈阳性反应,即已感染了爱滋病毒。随后霹州卫生局于2006年,针对此案展开调查,显示感染爱滋病病毒的血液,来自答辩人的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