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国会下议院今日提呈《危险毒品(特别措施)修正案》一读,无限期延长《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措施)法令》的期限。
这项法令原本需要每隔5年,获得国会的批准后,才能继续生效。
根据《1985年危险毒品(特别措施)法令》第1(3))至第1(5)条文,内政部长需要每隔5年,在国会提呈一项动议,以延长该法令的生效期,否则该法令就会自动生效。
但今天的修正案,却废除了这项条文。
这项修正案是由内政部副部长拿督诺嘉兹兰提呈,预料会在本季国会结束前通过。
法案指出,国会早在今年6月15日通过内政部提呈的动议,将法令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15日。一旦修正案通过,法令在2020年6月15日后,期延自动延长。
修正案也纳入新修文,阐明调查官在调查一起毒品案时,检控官也可以出席调查现场。
此外,在调查毒品案的过程中传召任何证人以协助调查,部长有权向他们发出一定数额的津贴。
修正案也指出,任何人士受到调查官传召后,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缺席,或出席后拒绝给于配合,包括拒绝回答问题,或提供文件,将被视为一项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半年,或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外,任何人士在毒品法令下被捕,他们只能使用州总警长所批准的通讯设备,在没获得批准下,也不得使用网络服务。
警方也有权,在被捕者使用的通讯服务上,安装监视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