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阿里指出,尽管国家银行要求检讨不检控一个大马大发展有限公司(1MDB)的决定,惟总检察署认为,国行并未主动向1MDB要求提供详细资料,因此1MDB并未抵触《1953外汇管制法令》。
阿班迪表示,根据国行的外汇管制申请表格09A及06B,并未规定申请者提供详细的资料,例如接受汇款人的姓名,银行户头号码或汇款方法。换言之,除非国行提出要求,否则1MDB无须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他说:“1MDB并未抵触《1953年外汇管制法令》附表5第一部份(4)(b)条文,因此,我们认为没必要检讨国行志期10月1日信函,即要求检讨1MDB没提供特定文件而抵触法令一案。”
他说,国行援引上述条文,即故意虚报和粗心发表声明,调查1MDB,即指控1MDB在申请准令时,呈报虚假资料给国行。
然而,1MDB于2009年9月29日、2010年9月6日以及2011年5月29日所取得的海外投资批准,都在不超过3天的情况下获得国行所放行。
他指出,当1MDB要求德意志银行(大马)有限公司汇款到其他银行户头时,德意志银行曾就此谘询国行,国行当时却表明,这是一项商业交易,只要没有偏离目的即可,也没有进一步询问详情。
阿班迪今天在第二律政司拿督顿玛吉的陪同下,在总检察署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如是指出。
他继指,国行身为监管机构,却没有阻止有关汇款,或指示德意志银行建议1MDB谘询国行,以检讨有关批准;既然国行并未提出特别要求,因此,1MDB没有呈报相关文件的做法,并未违法。
他说:“据1MDB所了解,该公司需提供相关资料给国行,但国行没特别要求特定的文件,那为何要怪罪于1MDB?”
他认为,1MDB在申请准令的过程中,已符合当局要求,也因为如此,才获得当局批准申请。
他强调,除非能证明1MDB的职员蓄意提供虚假资料,才能被视为抵触外汇管制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