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党霹雳州法律局主任梁卓经今天(2日)指出,上诉庭只有在罕见和谨慎的情况下,才能审核本身的裁决。
他指出,其实在法律下,上诉庭曾经在2012年的一宗案例(Ahmad bin Yahaya v Public Prosecutor [2012] 6 MLJ 37) 审核本身的裁决。
他说,裁判这宗2012年案例的三司也正巧是由上诉庭主席劳勿斯为首,而劳勿斯也是作出昨天(1日)的判决的上诉庭三司之首。
梁卓经也是霹雳双溪古月州议员。他针对上诉庭昨天(1日)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合乎宪法,以推翻去年4月上诉庭本身指该条文违宪的裁决时,这么表示。
他指出,昨天上诉庭判上述阐明召集集会者必须给予警方十天通知的条文是“绝对合乎宪法的,有效的,并且是可执行的。”的判决没有遵循“服从先例”的法律原则,会令到民众混淆和影响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
“因为公民期望法律有确定性,尤其是能够影响被告的人身自由的刑事法。”
昨天这宗与去年的被视为标杆性的良判自相矛盾的裁决对因此而没有给予警方通知的召集集会者尤其不公平,因为这会造成他们当时没有违法而现在却面临被控风险的窘境。
他表示,高庭和低等法庭也将会因有两宗自相矛盾的同级法庭的判决而无所适从。
他说,总检察署应该尊重去年被公民社会视为增加民主空间的良判,马上撤销所有在这条文下的控状。
另一方面,执业律师西华拉沙昨天表示,上诉庭针对第9(5)条文目前有两个自相矛盾的裁决。
他表示,这违背了正常的司法惯例。一般而言,这个上诉庭推翻了另一个上诉庭裁决的工作,应该是联邦法院处理。
他认为,唯有联邦法院有权限推翻去年上诉庭对聂纳兹米案件作出的裁决,也只有联邦法院才能推翻法院本身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