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2日讯)槟州兽医局局长西蒂莎米雅指出,当局是根据国家动物法令的指示,并在“技术考量”下,仅为宠物狗接种疯狗症疫苗,并不会为任何流浪狗接种疫苗。
对于国家动物法令的疯狗症相关条文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疯狗症疫情爆发时,疯狗症疫苗仅可以用于宠物狗一事,西蒂莎米雅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指出,当局是根据“技术考量”,而决定仅为宠物狗注射疫苗。
询及当局究竟遵循何种条令时,西蒂莎米并没有做出正面回答,仅称当局是在“技术考量”后,才决定仅为宠物狗接种疫苗。
根据联合国卫生组织的专家谘询报告,只有在70%以上的狗只群体(包括流浪狗和家狗)都接受疫苗接种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杜绝疯狗症疫情。
就此,西蒂莎米雅强调,目前为止尚未接获中央兽医局指示,为包括为流浪狗在内的狗只进行大量疫苗接种。
她也不愿意评论,当局是否会在猎杀野狗的同时也为低风险地区的流浪狗接种疫苗。
“猎杀流浪狗是我们目前的方针,我们只是根据方针行事。”
询及愿意提供协助的世界兽医组织(WVS)若要进入疫区提供协助,是否要经过当局同意时,西蒂莎米雅坦言,若他们愿意抵马协助,需要通过当局的批准。
她也不评论,当局是否已经同意发放绿灯于该组织。
1953年国家动物法令下狗只和疯狗症相关特别条文:
第42条 狗只接种抗疯狗症疫苗
(1)一州的首长在他认为合适之时可作出指令(在此条文中特指“抗疯狗症疫苗接种指令”,让全州属或特定的区域的狗只,应交由当局接种抗疯狗症疫苗,并可在任何时候取消有关指令。
(4)当下达“抗疯狗症疫苗接种指令”后,州兽医局总监应标明特定时间段和地点,使狗只,或一群狗只可获得接种疫苗。
(6)(a)州兽医局局长应根据宪报指令,要求任何已接种疫苗的狗只,在指令指示的时段和特定地点内,佩戴相应的标签,以证明已接种疫苗,而任何没有佩戴有关标签的狗只,无论是否牵涉广泛,将或被毁灭。
(b)相关权力人士可以书信方式授权相关人员毁灭狗只,有关人员可进入任何土地、建筑或产业范围进行职务,但条件需为
(i)除非白天,否则不可因上述原因在非白天时刻进入有关地点;
(ii)必须,或需因应要求,出示有关执行任务的书信指令。
(7)如果一名狗主无法执行(1)和(4)条文,兽医局有权即刻毁灭该狗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