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讯)6年前被大马律师公会纪律局罚款5000令吉的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阿都拉,今日在上诉庭上诉得直,而上诉庭也谕令律师公会退还5000令吉予沙菲宜。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东姑迈蒙为首的三司,今日批准沙菲宜的上诉,并谕令律师公会将5000令吉罚款退还给沙菲宜。
法官迈蒙表示,沙菲宜当年接受媒体访问所发表的谈话,并没有违反规则。
代表律师公会的王明威(译音)表示,他会劝告律师公会针对上诉庭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沙菲宜则代表他自己。
2010年时任律师公会主席拉古纳,曾认为《星报》于2009年9月27日刊登一篇文章,“称颂”沙菲益的做法,已抵触法律专业法令,因此向律师公会纪律局投报。纪律局较后认为沙菲益已违反操守及抵触法律专业法令,因而被罚款5000令吉。
沙菲宜当时是被指抵触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93(3)(k)条文,特别是2001年法律专业(宣传)条例第(2)条文、第(5)(1b)(vi)条文、第15(2)条文及第24条文、2007年律师公会条例及规则第14.01(2)条文、1978年法律专业(职业与道德)条例第48条文,以及法律专业法令第94(3)(o)条文。
2012年10月5日,律师公会纪律局裁定沙菲宜在有关访问过程,具有自我宣传的成分,因而违反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94(3)条文(行为不当),而被罚款5000令吉。
沙菲宜因不满律师公会纪律局的裁决,而入禀法庭提出挑战,不过,高庭法官拿督查丽哈于去年1月10日裁决,她认为自己不应“干扰”律师公会纪律局的决定,因此驳回了沙菲宜的这项申请。
后来沙菲宜因不满裁决,而向上诉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