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马华全国妇女组主席拿督王赛之日前率领马华妇女组法律与政策改良委员会全体成员,到布城总检察署礼貌拜会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
马华妇女组在交流中,就“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正式向总检察署提出相关法律修订建议书。
王赛之也表示,如果国家单一的使用强制性的政策措施,依靠惩罚性的法律手段来管理婚姻纠纷,那么当事人,将会把他们的注意力放在如何成功有效的逃避法律的制裁与惩罚之上,不会再关注他们自身的品格与行为。这样他们不仅将会变得更加没有道德,而且还会变本加厉,更加厚颜无耻。
她说,如果政府继续依靠启发国民的道德责任心,来端正人民的品格,依靠启发国民的社会正义感来统一国民的行为,那么国民将会把自己的全部,关注放在自己品格的道德性与自己行为的正义性上,这样他们不仅将会使自己的品格完全符合道德的原则,而且还会使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正义的规范,进而降低并解决婚姻问题及其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
探讨改良现有法律
交流会所提呈的法律有多项修订建议,牵涉宽广,王赛之表示,法律改革不是在一夜间发生的。但是,马华妇女组愿意按部就班的进行法律改革及修订工作,著重全面探讨国家律法对女性的影响及如何改良现有律法,实际落实联邦宪法第8(2)条,法律前男女平权的宪法赋予,是指日可待的。
马华妇女组就“1976年婚姻与离婚改革法令”所提出相关法律修订建议书,其中建议包括:1.配偶皈依伊斯兰教的离婚个案中,双方皆须在此项1976年民事法律在民事法庭解决婚姻纠纷,而非到伊斯兰法庭按照伊斯兰教法寻求离婚,孩子抚养权或婚姻产业权的司法审讯,避免再产生双胞庭令纠纷。
2.简化离婚申请程序,包括调解审裁处证件的需要以及时间限制。
3.妇女居籍条件取决丈夫居籍,以确定哪国司法机构为审理法庭主导权问题,此法律条文凸显男女不平等,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妇女司法权益,不应依赖丈夫的居籍为依归。
4.离婚后子女赡养费承担不应设限为18岁,应扩展延长至子女至少大学/大专毕业。
5.离婚后赡养费索偿期限应延长为6年,目前的3年期限已不符现今社会经济需求,应以合约法的索偿年限同等。
6.离婚后婚姻产业分配应设50-50底线为准则,不应继续沿用目前“妇女对家庭贡献”的松散不统一的衡量标准。
7.1957年债务人法令,严厉执行赡养费庭令,并将执行权延伸至民事监狱,对付违令藐视庭令者,并由藐视庭令者自负监狱费,而非目前的由受害者承担监狱费。
8.全方位执行赡养费庭令,包括被令偿还方的公积金户口冻结等各项方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