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2日讯)基于控方撤回挑战和平法令第9(1)条文违宪的上诉申请,联邦法院今日撤销公青团团长兼雪州行政议员聂纳兹米在和平法令下所面对控状,使聂纳兹米无罪获释。
上诉庭是在去年4月25日针对聂纳兹的案件做出标竿性的裁决,宣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宪,并撤销聂纳兹米因举办“黑色大集会”而面对的控状。
控方因不满而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但曼诺兹古禄副检察司向联邦法院表明控方要撤回这项上诉申请。
聂纳兹米的代表律师拉蒂花向媒体指出,控方撤回上诉申请的原因是,此案是从地庭开始,因此须在上诉庭终结。
今年3月31日,聂纳兹米入禀高庭,起诉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和大马政府,对他进行“恶意提控”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聂纳兹米采取这项法律行动,是因为上诉庭虽宣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联邦宪法,并将他无罪释放,但
总检察署之后却在年5月6日重新援引和平集会法令,以相同的罪行,将他控上八打灵再也地庭。
聂纳兹米是在2013年5月17日被控,他因未能在10天前通知警方在2013年5月8日举办格拉那再也大集会,而被控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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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纳兹米在在诉状指出,总检察长的“恶意提控”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导致起诉人蒙受损失,包括失去名誉、好名声、自由、陷入困境、面对精神焦虑、不舒服以及遭受凌辱。
诉状说,起诉人在八打灵再也地庭及莎阿南高庭的上诉案方面,耗费了8万令吉。
诉状表示,总检察长二度提控聂纳兹米并向高庭提出上诉,这是具备压制、干扰、恐吓、任意以及随意、抵触法令或联邦宪法的成分,因此,诉方有权向辩方索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