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人民公正党青年团团长聂纳兹米今日入禀高庭,起诉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及大马政府“恶意提控”他,以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聂纳兹米的代表律师艾力保尔森指出,尽管上诉庭也已宣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联邦宪法,并无罪释放聂纳兹米,但总检察署却在之后,以相同罪行提控聂纳兹米。
上诉庭是于去年4月25日做出标竿性裁决,宣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宪,并撤销聂纳兹米因举办“黑色大集会”而面对的控状。聂纳兹米也是公正党斯里斯迪亚州议员兼雪州行政议员。
尽管上诉庭已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无效,但总检察署在去年5月6日重新援引和平集会法令,将聂纳兹米控上八打灵再也地庭。
惟八打灵再也地庭以“上诉庭在11天前已撤销被告”的相同控状为由,释放聂纳兹米。
聂纳兹米是在2013年5月17日被控,他因未能在10天前通知警方在2013年5月8日举办格拉那再也大集会,而被控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
聂纳兹米分别将总检察长及大马政府,列为本案的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他在诉状指出,总检察长的“恶意提控”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导致起诉人蒙受损失,包括失去名誉、好名声、自由、陷入困境、面对精神焦虑、不舒服以及遭受凌辱。
相同罪行二度提控
诉状说,起诉人在八打灵再也地庭及莎阿南高庭的上诉案方面,耗费了8万令吉。
诉状表示,总检察长二度提控聂纳兹米并向高庭提出上诉,这是具备压制、干扰、恐吓、任意以及随意、抵触法令或联邦宪法的成分,因此,诉方有权向辩方索取赔偿。
诉状指出,总检察长是在没有“合理理由”以及在恶意或别有居心、或鲁莽、或企图影响起诉人的情况下,提控聂纳兹米,这包括以相同罪行二度提控聂纳兹米。
他在诉状中认为,他二度被控的原因是,他是民联的政治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