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反驳,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指国会反对党领袖拿督斯里安华应在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被控肛交的论点,并强调若总检察署引援该条文进行提控,安华或会面临比5年监禁更重的刑罚。
他指出,梁肇富所提出的说法,是具有误导性且不适合的,若根据律师公会所提出的建议,那或会加重安华的刑罚,即至少5年监禁或最高20年监禁。
他表示,安华是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控,罪成的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及鞭笞,但没有列明最少监禁的刑罚,但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则是更严重的罪行,即有关肛交性行为是通过“强迫”方式进行的。
至于安华被指强行与赛夫肛交,为何原告赛夫没被控为共犯,阿都干尼解释,这起案件如同许多贪污案件,受贿者都会被提控,而贿赂者则以证人身份举证他,而赛夫在此案就像是“一名举证的贪污案证人”一样。
阿都干尼发文告,针对律师公会质疑为何被指和安华进行肛交的赛夫没被控一事,做出回应。
“刑事法典提供两种可被控肛交罪的情况,其中377B条文,即‘有或没有同意’并不是一个重点,另一种是377C条文,即规定肛交行为,不管是获得对方的同意或反对,都可构成肛交罪名。依据377C条文,其最低刑罚为5年。”
阿都干尼说,尽管在刑事法典377B条文下被控的案件数目,相比刑事法典377C条文下的案件数目来得少,惟根据总检察署数据,刑事法典377B条文并非如一些方面所指的“鲜少被使用”。
指安华获公平审讯
他强调,确定法庭的审理事实与法律问题在于法庭本身,因此联邦法院的裁决才是最终裁决;而在长达6年半的审讯中,安华也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并行使他在宪法上被赋予的权利,依循法律途径提出检讨及上诉。
总检察署及警方数据显示,过去5年,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被控的案件达171宗,是2010年55宗、2011年34宗、2012年20宗、2013年28宗及2014年34宗。
至于有关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的案件,在过去5年共有489宗,分别是2010年105宗、2011年83宗、2012年82宗、2013年98宗及2014年121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