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讯)联邦法院五司以不存在程序不公为由,一致驳回吉隆坡天主教会针对法院驳回上诉准令申请所提出的司法审核,使天主教周刊《先锋报》多年来在“阿拉”字眼案的司法斗争中,以失败告终。
以丹斯里阿都哈密恩邦为首的法院五司,今早聆审诉辩双方的陈词后裁决,法院七司于去年6月23日驳回天主教会针对《先锋报》被禁用“阿拉”字眼所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时,并未构成程序不公。
阿都哈密强调,一般上法院都会慎重考虑是否批准司法审核时,而决定是否批准司法审核的条件,就是必须符合所允许的法律原因。
他说,天主教会在陈词中所提出的原因,不符合批准司法审核的门槛,因而驳回天主教会援引1995年联邦法院条规第137条文所提出的申请。
不过,答辩方代表律师都表示无意追讨堂费,法院并未指示天主教会缴付堂费。
五司成员还包括丹斯里阿末马洛、丹斯里哈山拉、拿督南里阿里及拿督阿扎哈莫哈末。
去年6月23日,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为首的七司,以4比3的多数裁决,驳回天主教会针对上诉庭禁止《先锋报》国语版使用“阿拉”字眼裁决,所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
支持驳回申请的包括阿里芬、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西马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马基努丁及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苏里亚迪。
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玛兰尊、丹斯里陈国华及拿督再浓阿里则认为,应该批准天主教会的申请。
争议告一段落
阿都哈密今日强调,英国法庭在一个世纪之前就制定司法审核的门槛,将联邦法院的判决视为案件的最终审判,避免没完没了的上诉申请。
五司今早聆听双方陈词约5小时后,于下午2时宣布午休,并在一个小时后宣布上述裁决。
较早前,天主教会拿督赛鲁斯在陈词时强调,联邦法院在驳回上诉准令申请时,指上诉庭三司在判词中所提及的神学相关言论,只不过是法官在下判时所发表的附带意见,并不正确。代表内政部长及联邦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苏珊娜强调,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是印刷及出版法令所赋予内长的绝对权限。
登嘉楼伊斯兰及马来习俗理事会代表律师拿督苏莱曼阿都拉强调,法院驳回天主教会的申请,意味著“阿拉”课题争议已尘埃落定,若批准司法审核,只会“揭开旧疤”,令国内宗教关系更紧张。
较早前,五司也驳回天主教会要求扩大法官阵容至七司会审或九司会审的申请。
阿都哈密说,阿里芬早已拒绝天主教会的决定,而决定审讯法官阵容是阿里芬的权限,五司无权决定。
“联邦法院当时共有4位法官否决你们的申请,我们今天共有5个人,是更大的阵容。”
资料档:“阿拉”字眼案纠缠逾7年
天主教会周刊《先锋报》因在国文版使用“阿拉”字眼,在2007年12月接获国内安全部(现已改为内政部)的信函,指示该报抽起国语的部分,作为获得新出版准证的交换条件。
吉隆坡罗马天主教会2007年12月5日入禀吉隆坡高庭,挑战内政部禁止该报使用“阿拉”字眼的决定,并将内政部、大马政府、联邦直辖区、登嘉楼、雪兰莪、吉打、柔佛和马六甲的伊斯兰理事会及大马华人穆斯林协会被列为答辩人。
“阿拉”字眼风波纷扰多年,期间不时发生一些引起宗教敏感的事件,包括烧教堂事件、示威事件、去年初的雪州宗伊斯兰教局突击检查马来西亚圣经公会,并扣查逾300本马来文版和伊班文版圣经。
高庭于2009年12月31日裁决吉隆坡罗马天主教会胜诉,并指内政部长和政府禁止该报使用“阿拉”字眼,是不合法、不合理及无法证明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
高庭法官刘美兰援引联邦宪法第11(4)条款,指“阿拉”字眼不属穆斯林的专属词。同时,宪法第10条款,也允许《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行使其言论自由及表达的权利。
不过,上诉庭于2013年10月14日,批准内政部和大马政府的上诉申请,推翻高庭批准天主教周刊《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上诉庭给予的主要理由包括:
(一)内政部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没侵犯任何人在宪法权益,“阿拉”字眼,也不是基督教信仰不可切割的一部分。(二)高庭没有理由去干预内政部长禁止该报使用“阿拉”字眼。
(三)联邦宪法第3(1)条文中的“和平及安宁”元素,必须与联邦宪法第11(1)条文的自由宗教信仰同读。
接著,联邦法院七司于2014年6月23日,以4比3票驳回吉隆坡罗马天主教会的上诉准令申请,拒绝让天主教会针对上诉庭的裁决提出上诉。尽管天主教会再申请司法审核,然而,在2015年1月21日被联邦法院五司驳回,使《先锋报》在司法斗争中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