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五司认为,蒙古女郎命案第一被告阿兹拉所提供的不在场证据不够充足,其手机通话记录更是与不在场证据前后矛盾。
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苏里亚迪代表五司宣判时指出,根据武吉安曼警察总部的记录簿,指阿兹拉在事发当晚,也就是2006年10月19日晚上10时18分,在武吉安曼警察总部领取格洛克手枪。
尽管控方第75证人兼查案官东尼助理警监当时曾供证确认,根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97条,有关记录是准确的,但有关记录并非由东尼亲自记载,因此无法确认其真伪。
通话记录有疑点
苏里亚迪也说,阿兹拉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他在当晚10时15分在梳邦再也拨打电话,并在10时19分在梳邦马来甘榜拨打电话,然后于10时43分以及11时16分在本查阿南拨打两次电话。
“大家都知道梳邦再也和梳邦马来甘榜,就在本查阿南附近,与武吉安曼却又有一段距离。”
他说,五司认为,阿兹拉的手机通话记录,说明阿兹拉在特定时间身在何处,而在控方第七证人,即阿兹拉当时的女友罗哈妮查一巡伍长在武吉安曼与阿兹拉以及阿旦杜雅分开后,阿兹拉不曾在武吉安曼或旺莎马珠拨打过电话。
他指出,阿兹拉声称在领取格洛克手枪后,于晚上10时20分前往布城,但这都无法获得核实,因此,阿兹拉的不在场证据只不过是“纯粹地否认”。
他也表示,阿兹拉是驾驶罗哈妮查的车,从案件第3被告即拉萨巴金达住家载走死者,并与罗哈妮查一起回到武吉安曼,而西鲁当时也在罗哈妮查的车上。
尔后,西鲁在半途才改为驾驶自己的车回武吉安曼,而整个案件都未提及阿兹拉本身的轿车。
“在武吉安曼,控方第七证人离开答辩人及死者,这也是最后一次有人看到死者与答辩人同行。”
慕沙不影响答辩人
此外,联邦法院认为,蒙古女郎命案不传召时任副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副官慕沙沙菲里副警监供证,或不提呈案件第三被告拉萨巴金达与慕沙之间的手机短信,都不会对答辩人阿兹拉及西鲁构成不公平。
苏里亚迪指出,慕沙与巴金达之间的通信内容,只会对巴金达构成影响,然而,就算向法庭提呈相关证据,也只不过是确认控方第三证人死者表妹娜美拉格惹玛以及四证人乌琳都雅的供证,证明巴金达之前曾与死者有过一段关系。
他说,巴金达与慕沙之间的联系没有太大的争议,因此五司不认为慕沙出庭供证,将影响2名答辩人的辩护。
五司认为,不传召慕沙沙菲里,并未构成《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g)条文,即对答辩人引发不利的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