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柔佛竞选气氛炽热之际,各党候选人出门扫街拜票变得必要之事,而行动党柔佛再也候选人廖彩彤在拜票过程中,遭到摊贩埋怨她任内未关切民生,迟迟没有解决路口安全问题,虽然两人后来“击拳”和好,但是由于这起事件直接影响选情,遂引来了一些讨论。
关于廖彩彤被在地摊贩数落的事,涉及的不仅是民意代表本身,也包括选民对民意代表的期待,这两者的落差在政治学界属于炽热的话题之一。在政治学的讨论中,民意代表具备两个最基本的角色,即受托人(trustee)和代表人(delegate)。
所谓受托人,意指选民透过公开平等的选举,票选一名有智慧、判断和专业的民意代表,为他们在立法议会监督行政权,推动公共政策,解决国家问题及捍卫宪法。而代表人则是完全相反的概念,由选民选出的民意代表必须以民为本,任何课题都以个别选区的民意为中心,因此,地方服务是代表人的首要工作,民意代表在立法议会乃代表选区发声的存在。
关于受托人或代表人的辩论,在美国独立初期直到今天,将近两百五十年也没有一个定案,可想而知,想要在两者的对立概念中寻找平衡点是何等困难。
对于一般选民来说,民意代表的责任必然是选区服务的代表人,区内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各种鸡毛蒜皮的差事都得全权包办。可问题是,假设民意代表工作是完全要以服务选民,那么地方县市议员的工作又是什么呢?既然国州议员的工作地点在地方,国州议会又有何功用呢?
不应只看选区服务
某种程度上,无论是国会议员或州议员,选民对民意代表的各种抱怨,很多时候是从选区服务出发,这对民意代表不完全是公平的,尤其是一些在议会表现出色的受托人,再说,立法议会本来就是民意代表的工作场所,而不是选区的工作室,民意代表当然需要有一些议会成绩。但是选民有要求是绝对没有错的,只不过民意代表必须让选民清楚,他们的身份和工作是什么。
有些国家能够较容易的界定受托人和代表人的差别,例如韩国、日本、台湾、菲律宾、匈牙利和德国等等,单一选区和比例代表同时存在的并立制或联立制,选区选出的议员当然要关切地方服务,监督行政和维护宪法则是政党提名议员的工作重心,因此,选民有两张选票可以决定谁应该服务选区,谁应该代表他们执行立法工作。
然而,马来西亚属于典型的单一选区制的国家,选民很难从选举中界定国州议员的身份是受托人或代表人,惟这不是让问题持续发酵的借口,我们依然有相当多管道足够让受托人和代表人的关系更为清楚,包括公民教育、官方和非官方的宣导,而实施地方选举会是更为快速、理想和有效的途径。
这是因为地方选举给选民知道县市议员才是服务他们的对象,国、州议员的份内是在国会和州议会推动政策和制定法律,处理更广泛和更复杂的议题,如此一来,民众得以透过地方议员来反映他们的需求,而且因为选举的关系,为了胜选考量,地方县市议员也会非常著重地方和民生相关的服务。
另一方面,国州议员因为有地方议员的分担,进而把更多注意力集中在专业的立法工作上,受托人和代表人的角色也因此更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