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亚大学22岁在籍华裔张姓女生遭遇性骚扰困扰,多次控诉寻求大学解决都不得要领,愤而于7月15日连同马大新青年及马大学生会到警局报案。事情发生在一年前的2019年6月3日,一名教授在办公室抓其双臂、右手打臀部、掐颈部、手指触碰脸颊及拥抱并以“奇怪”眼神注视(估计为色迷迷),甚至问她一些侵犯隐私的问题,至今该教授已退休,但未见该教授受到应有惩罚,致认为校方有敷衍塞责与护短之嫌。
从受害者以上论述,由于没有清楚交代是否有触碰其身体隐私,而被侵犯隐私的程度“有多严重”等,这类“控状”是否会构成性骚扰“要件”,当然有些人会存疑。对于一个大学生性骚扰控诉,马大校方及警方如何“严肃看待”还是“懒得搭理”,都是我们应关注的。
性骚扰定义模糊
性骚扰常常在控诉时会存在许多“盲点”,就如讲黄色笑话到“什么程度”才会构成性骚扰就见仁见智。对有些行为较为开放的女生,黄色笑话只是生活调节,笑笑即过,无伤大雅。但对有些女生而言,只要有任何性暗示话语,不论内容轻重,都会有性挑衅意味,令人反感,因此可视为性骚扰。当然性骚扰,也要看对象及双方关系。
如果是熟悉的同事、朋友可能一个拥抱都不会感觉是性骚扰,但如果对象是陌生人或没有好感的异性,不要说拥抱,就是轻微肢体碰触,都会感觉是性骚扰。特别是有些男士,在地铁或公共交通车上,故意乘机在拥挤空间触碰女性身体来寻求性欲,因此我国KTM电动火车不得不特设粉红色女性车厢。但如果是猥亵行为,如露出生殖器,不仅是骚扰,而是构成犯罪。加影新纪元大学学院学生曾多次面对校园附近男性露宝的骚扰,通报警方也没有看到有大动作“抓捕”疑犯。
其实,性骚扰定义,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界定性骚扰最重要因素是被害人的感觉与意愿,因此同样一种行为发生在不同人身上,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结果,以致出现“性骚扰”的不同解读。
但普遍来看,性骚扰实施者基本包括3种方式:1.口头: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如讲述个人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内容;2.行动: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3.环境: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由于男女两性心理与生理差异,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商场文化及社会因素下。一些男性会通过权力来合理化个人对女性的性骚扰或性索取。2016年,英国工会联盟的报告指出超过五成的英国女性在职场遭受过性骚扰,而被骚扰的女性中八成没有向雇主举报。
面对性骚扰,有法学专家认为“性骚扰”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任何法条中都找不到这三个字。性骚扰本身应当有具体的动作、行为,如身体上的接触。但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法院进行索赔的话比较困难,因为“性骚扰”多以精神损害为主,往往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因此以当事人感受来确定索赔数额,实际操作很困难。
常面临证据不足而败诉
“性骚扰”诉讼最直接面临的是证据问题。因为“性骚扰”往往是在当事人一对一情况下发生,不容易留下旁证。所以在证据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性骚扰”案的原告可能面临因举证不足而败诉的结果。
新加坡国立大学2016年至2019年内曾发生20起非礼及偷拍案,去年683名学生发联署信要求校方公开调查过程,同时确保惩处透明。学生也建议国大设立防治性骚扰专案部门,开设24小时紧急专线,并且为受害者提供专门辅导。
据媒体报道,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教授郑永年,被该所女职员指在两年多前被其非礼,郑教授去年6月卸下所长职务,今年4月被警方“严厉警告”。受害者声称自己在研究所承受不断欺凌和攻击,并说过去10年骚扰行为没有停止,但校方管理层假装不知道。郑教授针对上诉指控作出全盘否认,并认为其辞职与此事无关,新加坡国大将如何处理这类性骚扰投诉也显得“束手无策”。
回顾2012年前在一场“告别单身派对”中涉非礼本地著名女主持人萧慧敏的大马籍新加坡电台DJ阿Ken(刘永健)。刘罪名成立后提出上诉,2015年在高庭上诉得直,获得减刑,其刑罚从原本的2年监禁减至1天及罚款1万6000令吉。高庭是基于上诉方与两名受害者皆属朋友关系,而且事发当时大家在派对上酒醉因此给予上诉人减刑。其实一些男性借酒性骚扰相当普遍,女性不得不自我防备。
马大女生勇于揭发大学教授的性骚扰,需要极大勇气,我国8度空间电视华语新闻用“性侵”字眼来报道此事件,“性侵”一般理解可能包含强暴行为。其实要受害者诉说性侵或性骚扰遭遇是很不容易的,有些受害人无法或不敢说出来因为害怕加害者、害怕别人不相信自己或面临强烈自责或羞耻情绪等。
事实上,舆论对这件事情的态度出奇“冷静”,没有穷追猛打。按理,媒体应配合马大生的控诉逐步揭露校园内学生面对的性骚扰困惑。学校里老师与学生在权力不平衡的情况下,学生容易成为受害者。新加坡媒体“大胆”披露性骚扰者“大名”,尽管他是教授。控诉性骚扰者马大教授的大名却被“保护”。大名被保护者是否因此更加肆无忌惮,食髓知味继续“犯案”,估计这是当前马大生,甚至是其他我国大学学生最大的梦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