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报》在3月24日报道中,刊登国会上议院主席丹斯里阿布扎哈在“观感暴力对社会团结带来的挑战”论坛上的讲话,称我国无法拥有完全的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否则513种族流血事件可能重演。
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洛克(John Locke)指出,人有三个天赋权利,即生命、自由、财产,这是谁都无法从人手中夺去的,在政府与法律出现之前,人就已有这三个天赋的权利。洛克的“自由”不是指胡作非为,恣意妄为,因为真正的自由带领人们走向和谐与共融。阿布扎哈提出“享有100%自由将导致513事件”的论述中,笔者对其“自由”的诠释感到好奇。
我赞成人在社会中生活,意味著失去了部分自主权,无法享有个体一百巴仙的自主。我们必须省思的是,人在这个社会中,或更具体地指出,马来西亚公民必须为马来西亚社会牺牲哪个程度上的自由?
回到阿布扎哈的论述,人们是否应该牺牲100%的言论自由以成全一个安定社会?没有100%言论自由的国家,是否是造就一个安定社会的先决条件?
政府诠释公民言行?
在马来西亚历史上,许多人因说了不该说的话而被捕入狱,当中华教人士更是多不胜数。林连玉、沈慕羽、林晃升等人犀利的言辞,官方眼中“煽动性的言论”,成了他们的罪名。或许这就是人民享有自由的“恶果”,群起争取华教权益、反对稀土厂设立、走上街头要求公正的选举。这些享有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的组织或个体所争取的权益不被政府承认,是否就如阿布扎哈所说的,513种族流血事件可能重演的现象?
阿布扎哈进一步指出,《1948年煽动法令》在大马还是英殖民地时已落实,且经过数次修改后仍维持至今,这意味著所有人,包括国会议员都不能发表任何带有煽动种族主义的言论。
回到一个思考点,煽动法令的诠释权在谁的手上?言论自由与煽动言论如何作一分界?
以上的问号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这些议题的诠释权在于政府,政府有权以其认为合理的诠释评量一个公民行为的对或错。今天人民无法摸清政府的论述,也难以分享政府的话语权,一旦讲错话,甚至唱错歌,就会被捕入狱,就是滥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