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委议员制度,其实是英殖民地政府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地发起反殖民地解放运动,争取独立。
当英国还是马来半岛殖民地政府的时候,我国的议员都是由英国驻马来亚最高专员署全权任命。二战后,英殖民地政府迫于回应马来亚争取独立的呼声,逐步开放议会选举。1 9 5 5年,马来亚半岛举行独立前的议会选举,以选出52名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议员,其余46位议员不开放竞选,保留为英国委任之。
1959年,马来亚举行独立后的首次议会选举,议会所有104位议员都是民选议员,不再有官委议员。我国议会从殖民政府的委任制到选民自决的选举制,这是一个民主前进的表现。
可是,以我国目前的宪政发展看来,我国的议会民选议员制有倒退之现象,一些州属纷纷修改州宪法恢复英殖民地政府的官委议员制。
首个破坏民选议员制的是沙巴州政府。1986年,沙巴团结党政府以一席多数执政一年后面对议员跳槽后宣布解散议会,举行闪电大选。选后,沙巴团结党掌握议会2/3绝对优势,时任首长百林重新宣誓出任首长,立即委任6名官委州议员,借此巩固政权。
破坏议会反映民意功能
第二个修宪设官委议员的州属是登嘉楼州。伊党因烈火莫熄运动,在1999年选举拿下登嘉楼州政权后,于2003年修宪,只要提呈动议获得至少7名州议员附议,且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就能委任不超过4名女性及非穆斯林,成为官委州议员。
最近,彭亨州议会也通过州宪法修宪案,允许州议会委任不超过5名官委议员。官委议员是否如执政党称毫无政治目的,只为了保障弱势群体,或让贤能之士进入议会,以更好地服务人民?从沙巴的例子看来,官委议员其实就是沦为执政党巩固政权的手段。
议会的组成经选民投票产生,因此,民选议员和民选政府必须向议会负责。也正因如此,议员和政府必须向选民交代,选民则依照议员的表现而做出评估。
不过,官委议员却不受民意的制约,他们的行为只需根据执政党的好恶,履行党官的意志。更多时候,执政党把官委议员当作犒赏支持者的政治酬劳,以换取执政党在议席的优势,获委任者未必称职。
再者,因为官委议员没有选票的压力,在议会中会直接冲淡民选议员对政府所造成的压力,以致执政党漠视其他异见,一些法令或施政可以轻易过关。官委议员制是一个不健康的现象,长远看来它将会破坏议会反映民意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