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9日讯)律师楼私人助理兼做“特殊中介”,专门为惹上官司的外国客户找狮城人当挂名担保人,每寻得一人可赚至少1000新元(约3502令吉)外快,还会一步步教导“工作流程”,事后在法庭外完成“交易”。
《新明日报》报道,42岁被告卡丘艾哈迈德被指和一人达成协议,会豁免对方身为担保人所需负的责任。他是一家律师楼旗下一名律师雷维的兼职私人助理。
根据判词,2017年中,雷维告诉被告,若想赚外快,可以为他的外国客户找狮城担保人,这些外国客户或是本身被控,或是亲友面控。
雷维会先把涉案客户介绍给被告,并提供保释相关的必要信息,以及需要什么形式的担保金。他也会提供担保书(bail bond)、涉案信息等。
被告每“招募”一名狮城担保人,经协商后能赚取至少1000新元,双方会在律师楼或新加坡国家法院外“交易”,保释金则是另外支付。收到钱后,被告有权决定他要支付担保人多少酬金。
除了涉案客户给的钱,雷维也会给予一笔酬劳,数额一般上是根据找到的担保人数量而定,介于300新元(约1751令吉)至500新元(约1050令吉)。
被告负责交代担保人整个保释流程,以及他们所需要背下的资料,以便将涉案客户保释出来。
根据提控的控状案情,2019年11月7日,被告找到一名担人以5000新元(约1万7513令吉)保释一名涉案客户,双方此事前并不认识,也没有见过面。
担保人和被告先在法庭外碰面,拿到一张写有涉案客户相关资料的字条再背下,然后在保释中心根据字条上的答案回答一系列问题,并在法官面前签下担保书,结束后在法庭外从被告手中拿到了500新元酬劳。
调查披露,该担保人于3月13日与11月4日,也为另两名涉案客户作担保人。
2017年底开始,被告持续犯罪了两年多,直到2020年1月7日才被逮捕,日前被判监6个星期,早前提出上诉。
担保人完成一宗再接一宗
2018年2月下旬或3月上旬,被告还招了一名“助理”为他分摊工作,助理可以从中获得700新元(约2451令吉)到750新元(约2626令吉)酬劳,这笔钱会和担保人分。
调查显示,被告与助理会与雷维沟通,将所有外国客户的资料都作好记录存档,包括保释金额、控状、客户资料,调查官联络等,好时刻跟进案件进度,担保人一旦完成一起案件,就可担任另一涉案客户的担保人。
案件结案后,法院将保释金退还到担保人的银行账户后, 担保人能获得保释金中的1000新元(约3502令吉)至3000新元(约1万零507令吉),然后再把剩馀的保释金转给被告或助理,后者取走自己应得的酬金后,才将馀额还给涉案客户的亲友。
但若有担保人擅自从保释金中取走超过原定的酬金数额,则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告和助理会展开“追债”行动。
被充公的保释金 由被告亲友支付
调查揭露,当涉案客户弃保潜逃时,雷维会通知被告,后者随即会联络涉案客户,并让担保人也尝试联系对方。
若48小时内还找不到人,雷维会建议被告和担保人报警,并“教导” 他们应该在报案记录中写什么,包括担保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来找寻涉案客户,但不果。
担保人在这过程中,无需支付被充公的保释金, 金钱形式的保释金会由涉案客户的亲友支付。
对于非金钱形式的保释金,担保人会申请分期付款,后续则由被告与助理负责,使用所获得的酬金共同支付。
法官斥:衍生的司法后果显著且久远
法官在判词中强调,要正确执行保释机制的首要原则,就是必须严正看待担保人的义务,所以他不认为被告所犯的罪,仅仅是损害了司法权威的声誉,随之衍生的司法后果是显著且久远的。
他认为,针对法院的欺诈行为已经削弱刑事司法系统的完整性,进而侵蚀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担保人的责任应是确保涉案者不会潜逃,然而此案中的行为却违背了这样的宗旨,进而使得该机制变得毫无意义。
律师蓝国庆受访时说,担任担保人的条件包括必须成年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是被控之人的亲友,也必须是狮城人或永久居民,以及一名担保人只能为一个被告做担保。
“担保人的责任是确保被控之人按时出庭,如果对方弃保潜逃,担保人必须向法官证明他曾作出的相关努力,法官则会下令他最后被充公多少保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