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林姓男子煞到郭姓天菜男同学,最后因多次骚扰,被警方依跟骚法发文告诫,结果林男竟引诱郭男签下“恋爱契约”,载明双方不得“封锁”跟“已读不回”,事后郭因封锁林男“违约”,反被林男提告索赔新台币100万元(约15.4万令吉)!
根据联合新闻网的报导,林男与郭男是同学,去年3月间,郭男为林男,多次跟踪、骚扰林,林不堪其扰,跑到警察局报案,并由警方对林核发跟骚告诫书,双方为了“感情事”早已多次互告。
去年3月27日晚间,林男约出郭男想要了结两人手上的刑事案件,郭原以为林想跟他和解,随即在林拿出的相关书状上签字。
没料当时林却在里面夹藏“恋爱契约”,契约书罗列双方相处时应尽的责任跟义务,包括不得封锁、隐藏、静音通讯软体,且不得无故未读、忽视或敷衍回应讯息,双方于课业、论文、学校及工作事务上须互相分享且告知进度,并互相协助。
契约强调“双方为挚友或以上的关系直到永远”、“双方为情侣或以上关系至少3年,往后若任一方有意交往其他人,可暂停情侣关系,但若恢复单身,则立即恢复情侣关系”、“若任一方违反一次或逾时1天,按次或按天连续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万元。
同年4月间,郭男封锁林男社群帐号,林不满郭男“违约”,经警告后仍不甩他,计算后认为郭男要支付380万元违约金,提告向郭男求偿新台币100万元。
高雄地院审理时,郭男喊冤,称当天他以为签名文件都是和解书,才会签下该契约,以他被林男骚扰的程度来说,根本不可能签这种契约。
一审法官依据契约内容,认为郭男可能将协议书误认为刑事撤回告诉状,且协议内容强迫林男公开私领域,侵害个人自主决定权,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林男败诉。
林不服再上诉,还称若郭男认为契约违法,也要赔偿他新台币20万元(约3万令吉)。高雄高分院审理后,合议庭认定郭男当时应是误签契约,该契约已在去年10月由郭撤销意思表示,林自不得再要求郭男赔偿,判林男败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