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21日讯)新北市一名身高192公分的张姓男高中生,是学校体育班的游泳队员,2018年底因在校内泳池进行课后跳水出发自主训练时,头部不慎撞及泳池地板,导致有外伤性颈椎骨折及脊髓损伤并四肢瘫痪的重伤害。
根据台湾中时新闻网报导,张生父母认为校内泳池未达1.35公尺的水深最低限度,却让身高192公分的儿子进行跳水训练,因而向学校提告求偿4800万元(新台币,下同,约700万令吉)。
判决书指出,张生父母主张,体育班导师兼游泳队总教练、聘雇执行教练及义务指导教练等3人,均应注意学校泳池两端池壁前1公尺到6公尺范围内,一般情形不得有跳水入水动作,但3人均疏于注意,导致儿子重伤害,校方有管理上的过失,因而对校方提出民事求偿告诉。
张生父母依据民法向该所高中提出求偿包含医疗费75万元(约11万令吉)、已支出及未来60年看护费2376万元(约347万令吉),无障碍空间装潢、医疗器材、未来劳动能力减损以及精神抚慰金400万(约58万令吉),共求偿4400万多元(约643万令吉);另外,父母受到的伤害,也应各求偿精神抚慰金200万(约29万令吉)。
根据报导,张生的学校指出,国际游泳总会订定泳池水深最低1.35公尺,但这项规定是竞赛专用的规格,并不是一般教学适用的强制规范。张生跳水训练当时的泳池深度无相关证据可证实。
而新北市教育局游泳池意外事件调查报告,测量校内泳池最浅是深1.1公尺,最深是1.5公尺,并未违反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的“游泳池管理规范”。
法院审理,民法虽公务员因“故意违背”对于第3人应执行之职务,致第3人权利受损害者,需负赔偿责任,而张生父母指控2位教练执行职务指导学生时有过失,并非“故意违背”,不适用于民法,应依国家赔偿法之程序请求国家赔偿。
另外,张生父母主张学校对公共设施游泳池的设置有管理过失,导致儿子生命财产权受损,也应依国家赔偿法所定之程序请求赔偿,依民法求偿于法不合。
日前法官判决,张生与其父母均败诉。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