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一家贸易公司任职的女会计,私下偷偷转走公司新台币1176万元(约171万令吉)存款至自己帐户,直到离职后老板找接手会计查帐,才发现被女会计盗走新台币千万元!
根据联合新闻网的报导,高雄地院的判决指出,女会计2007年起在这家贸易公司任职,负责记帐、处理会计帐目、收付款项并保管公司转帐帐号,5年前女会计离职后,公司老板请接手会计查核公司帐目及历年资金流向,发现2010年至2012年间,多笔帐款出现异状。
经过公司会计清查金流后,发现已离职的女会计透过保管的公司转帐帐号,2年间转走新台币1176万元存款至自己帐户,搜集资料后对女会计提告,女会计也被检方依伪造有价证券、诈欺等罪起诉。
高雄地院审理女会计喊冤,称她转走的款项都是老板自己输入网银帐密后同意她汇款,款项都是拿来清偿她之前借给公司的债务;女会计辩护人也称女会计确实有转帐给公司,可见双方本来就有金流往来,前负责人也证实女会计曾代垫款项,并不是她私自转帐。
但法官发现,女会计73笔转帐纪录中,有多笔是在半夜进行,且该公司要网路转帐,都只能透过女会计的电脑进行,若真如女会计所说转帐是老板自己输入网银帐密,那该公司老板不就日夜都要等女会计通知,在公司电脑前完成转帐。
另外,女会计转走款项少则新台币数万元,多则高达百万元,但女会计却称代垫款项多是超商购物费用而非大笔开销,对照她转帐的大笔金额,难想像公司有要求女会计代垫数万元超商费用的必要性,且前一任负责人也证称请女会计代垫的款项,当月就会结清,金额都在新台币10万元以内(约1.4万令吉)。
雄院法官综合事证,认定女会计趁保管IKEY设备及网路转帐密码机会,将公司存款转入自己名下帐户,又提不出债权证据,不采信她说法,依以电脑制作不实财产权得丧纪录取财罪判刑4年6月,扣除已汇回的新台币563万馀元(约82万令吉),剩馀未缴回新台币613万馀元(约89.3万令吉)则列不法所得没收。
该贸易公司另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女会计求偿新台币1176万元,虽刑事部分法官认为女会计已汇回新台币563万馀元,但民事庭法官认为其中新台币400万元(约58万令吉)不属于应偿还款项,女会计实际仅赔偿新台币163万元(约23.7万令吉),因此判她仍应赔偿公司新台币1013万馀元(约147万令吉)。可上诉。